一位检察院公诉人的震惊(图)


【看中国记者王新采访报导】11月27日记者致电大陆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张付涛告诉他江泽民等五个中国国家领导人被西班牙国家法庭起诉的消息。这位曾经致使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处九年徒刑的检查官,在震惊之余竟然教训记者说:"你懂不懂法律,海外怎么能起诉国内人呢?国外法庭怎么起诉国内人呢?不可能!......"

事实上,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决: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江泽民等五个中国国家领导人被起诉,六个星期后若无抗辩就会下逮捕令,启动引渡条约。即他们五个人到哪个国家都可能遭到逮捕。

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世界各个国家都遵循的。对江泽民等五个国家领导人起诉的这项裁决是根据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此原则规定"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只要罪名成立,本法条允许各国法院予以审理。

台湾国际法学会秘书长廖福特认为,西班牙起诉案落实了"普遍管辖原则"。过去很多残害人权罪或者是酷刑罪,都是在一个国家里面发生,犯罪者可能都是国家高层官员,因为这些迫害者在政治上掌握了实质的权力,所以在这个国家内,没有办法进行追诉。而透过"普遍管辖原则",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级官员在自己国内所进行的各种迫害,如果是酷刑、残害人群、或是种族灭绝罪的话,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进行追诉。面对其他国家的追诉,这些迫害人民的执政者,其罪行将无所遁形,并需接受司法的审判。

而"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这两个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被视为最令人发指、最违反人类道德以及最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告是因这两个罪行被起诉,基本上是不能够给予所谓的豁免权的。

他举例在90年代时,南斯拉夫的共党头子米诺舍维齐在自己国家境内进行种族屠杀,后因为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国际性的逮捕,让米诺舍维齐到荷兰海牙接受审判,这是国际间合作相当重要的一个案例。

廖福特认为,西班牙诉江案已经对中共当局产生实质压力,因为涉及"普遍管辖权"的关系,当有一个案件开始受理的时候,有可能它会再面临下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等连续的起诉案;未来这些被起诉的中共官员,只能够呆在中国的领域里面,因为只要踏出中国的领域以外,就会面临强烈的抗议,甚至包括被起诉、追诉、逮捕等。

他建议尚在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要深切反省,承认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错误的,而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不要再迫害法轮功了。

中国现政府进退皆输

经联合国及许多国际人权组织的深入调查,已确认中共酷刑迫害法轮功的证据属实。目前全球三十多个国家中,至少有五十五个控告江泽民及其他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的诉讼案正在进行。

如果中国政府不交出来罪犯出庭,那么全世界各国都会谴责中国不尊重国际法。作为世界大家庭之中的一员,原本冠冕堂皇以第三世界代言人身份驰骋国际重要场合的中国现政府就会令人不齿,那些还没有认清中国政府真面目的国家和人民就可以进一步看清他们的流氓本质了。

最重要的是,那些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像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墨西哥、印度、摩洛哥......)有责任将这些被告人从他们的国家领土上引渡到西班牙国际法庭。这些目前还在中国大陆耀武扬威的高官们,从今以后只能是"窝里横,见不得外人了"!想出国玩得先查查会不会是"一去不覆返了"!

前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邱晃泉律师指出:"引渡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引渡条约, 只不过在引渡条约的签订之下, 国与国之间互相负有义务, 负有符合一定条件之下的引渡义务, 这并不表示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就不能互相引渡,还是可以的。"

目前有效地运用国际法阿根廷和智利使用的最为成功。中国大陆法院和检察院则普遍不懂得国际法。那是因为中共政府将此作为内部研究的内容所以中国人普遍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难怪会出现像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张付涛那样不懂国际法的检察官了。

诉江案里程碑

那么,今天的成功起诉经过了怎样的里程呢?

• 2003年10月15日,法轮功修炼者在西班牙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主席江泽民(7个月前,江泽民刚刚失去元首豁免权)起诉。

•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议缔结引渡条约。

• 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

•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引渡条约生效。

• 2007年11月28日,西班牙国家法院正式接受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罗干利用国家权力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案件;接受所有受害者提供的资料,宣布江泽民、罗干必须接受西班牙法院对其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调查。

• 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决: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无抗辩,将发出逮捕令,启动引渡条约。

细看上面的列表,从2003年10月受害人在西班牙控告江泽民等五人,到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向被告江泽民等五人发出"有罪,可抗辩"的通知,整整六年的时间,大陆人都不知道。大陆的司法系统也不太明晰由这些条约生效后的起诉。因为这些都是大陆的禁闻。大陆司法系统也一向以中共内部红头文件作为法律,更无人研究国际法。

2004年9月由西班牙求婚似的主动提出缔结引渡条约;办事一向拖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然反应迅捷,两年半时间就完成了原本并不亲密的两国刑事犯罪管制上的"跨国婚姻"。中国共产党还在那里一厢情愿:缉拿逃亡贪官的路起步了。却不料该引渡条约却直奔江泽民和共产党而来。大概那些中国逃亡西班牙的贪官们都还不知道这些条约呢!

中共管辖下的大陆检察院和法院的国际法法盲们今天应该明晰,现在哑口无言了。

如果大陆法官们还是不明白国际法细则如何能够起诉大陆的任何一个坏人和罪犯, 还可以看看新唐人《今日点击》中此专题节目,内容详细得足以让大陆法盲了解国际法的相关条例。网址:http://ntdtv.com/xtr/gb/prog107.html

海内外声援国际法庭

"美国人权法律协会"亚洲区执行长、纽约州律师朱婉琪表明:"我们鼓励西班牙国家法庭,要继续坚持下去。真正的把这个国际逮捕令,发给所有跟西班牙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并且她还呼吁国际社会所有的国家都能尊重国际司法正义的要求,协助西班牙国家法院将迫害人权的凶手送到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前任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欧洲一个主要国家的独立法庭能够做出这样的决定是一个意义非凡的进展。"

乔高希望加拿大的法庭也能做出同样的决定。他说,"加拿大的法院系统和西班牙及阿根廷的不同,后者更容易做出这样的决定。我想我们的法庭要做出同样的决定需要更长的时间,不过我希望他们最终也能做出这样的决定。"

著名中国律师郭国汀认为西班牙的诉江案依据普遍管辖权原则起诉可以由受害者个人也可由无关的第三人,比如非政府组织起诉。但是西班牙法律不允许缺席判决,因此,西班牙国家法院下一个程序很可能是发出国际逮捕令。将江泽民等人权恶棍逮捕并引渡到西班牙审判。所以说西班牙诉江案的立案可以被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他进一步阐明,中共暴政对中国人民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是铁板钉钉的客观事实。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行为及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都是在他担任国家主席的任期内干的。根据最新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人权法原则已经突破了传统国际公法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犯的是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以及酷刑罪,像沙达姆、苏丹元首等,这些人都是因为在担任元首时犯下的群体灭绝罪而被推向国际法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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