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千人联署要求废除深圳“恶法”(图)
有逾千人联署要求废除深圳信访“恶法”14条
今年三月,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说老访民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言论,引发了中国各地访民的讨伐。近日,广东深圳出台了《关于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民众认为,该通知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自由造成严重侵犯和践踏,因此,有逾千人联署要求废除深圳信访“恶法”14条。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通知》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对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可以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等手段进行严厉处罚。
民生观察工作室19日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深圳当局废除《通知》,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深圳相关部门,要求废除这部“恶法”。此举得到国内民众及广大访民的积极支持。
民生观察负责人刘飞跃表示,目前有一千多人签名,主要是访民,像上海、武汉、北京等地访民,他们是最主要的一部份。还有其他一些民众和受害者,如武汉投资公司的受害者、退伍军人、民办老师等。另外还有维权人士、维权律师及国内的学者都有参加签名。
刘飞跃指出,与孙东东访民精神病论说相比,深圳的信访十四条比孙东东事件还要厉害,特别对访民的危害性大,因为孙东东只是一个言论,那深圳这个就是一个政策,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这个文件已在当地实施,那深圳的访民上访的时候打着标语、喊口号那就面临着牢狱之灾。
这《通知》自深圳高调公布后,不少大陆媒体进行了报导和转载。刘飞跃表示,“这个文件出台,我们注意到包括一些媒体比较高调地在散布这个消息,大家非常担忧,这个文件是不是有测试风向的因素,如果这样,那么有可能蔓延下去,湖北、上海等地都可能出现。
今年3月23日,中共官方最具权威性的《中国新闻周刊》刊登了一篇题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文中孙东东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百分之一百,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由于此言论引发中国访民的抗议浪潮欲罢不能,中共害怕事件演变成政治事件,当局除对北京本地访民进行抓捕和传唤外,还大规模扫荡外地访民的居住地和抓捕访民。
刘飞跃说:“目前对访民的关押、劳教、判刑,已经打压得很厉害了,那么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开的话,那对访民来说无疑是人权灾难,对他们的危害性是非常大,也是很现实的。”
该公开信指出,深圳市的这份文件违反了中国现有的法律。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明文赋予了公民申诉、上访的权利,同时还赋予了公民以游行、示威、集会等方式表达诉求的权利。可在深圳这部地方法规里,公民连穿衣服、喊口号、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到政府机关申冤都要面临劳教、判刑。深圳市当局制定这部法规开了一个非常坏的头,任由其发展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上海维权人士许正青说:“这个恶法对访民的伤害太厉害了,这是对访民的恐吓和威胁,表现出非常强硬的姿态。我们从访民信访情况来看,官员也说80%案件访民有道理,但当地政府都没有妥善处理,矛盾反而越演越烈。”
他表示,深圳开先例出台了这样一个文件,规定有14种行为可以对访民做出劳动教养的处理,作为一个国家司法部门,出台一个跟国家宪法相违背的规定,全国舆论哗然,说明中国人权状况越来越恶化,司法部门直接参与迫害,从以前偷偷摸摸到现在赤裸裸的行为。现在全国访民开始联署,反对这个恶法。
自公开联署签名以来,上海访民25日在上海市信访办开始集体签名,有警察对他们的签名活动进行阻止,有一名现场的警察冲过来抢走一张签名信,并将其撕毁。另外上海还传出消息,因有些人联署签名了这个文件,据说被上海方面一个个找去谈话,其他地区目前还没有。
*图片来源民生观察工作室*
附《关于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
近日,针对信访中存在的一些过激行为,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
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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