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宣判 法律再一次被嘲弄

 2009-11-26 11:4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新华网西安11月24日电,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看了这篇报道,身为中国人,我有说不出的悲愤!

刑法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致人重伤与死亡,按故意杀人罪从生处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从重处罚变成了判决最重的一名罪犯,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国以来发生过无数的刑讯逼供,媒体披露的最终判决结果,绝大多数都是判决1-2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做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司法机关认为自家人拥有合法的杀人执照,是为了公众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且不论这种为罪犯开脱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既然全国司法机关和他们的主管部门各级政法委都持同样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都是这么处理,何不干脆将刑法修改成刑讯逼供无罪或最多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何必如此自欺欺人!

这是中国法律对特权阶层法外施恩,肆无忌惮、赤裸裸地强奸法律与民意的又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又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最后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附: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