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卖土地受贿近千万 真逍遥
——合肥庐阳区藕塘村支书刘怀寅8年受贿近千万

2009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藕塘村(现藕塘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刘怀寅受贿案的开庭,吸引了全国关注的目光,只因他受贿近千万元,刷新了安徽村干部贪腐纪录。10月16日,刘怀寅被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涉案赃款 963万余元予以追缴。

在村里说一不二

今年已近花甲之年的刘怀寅,自1983年起任合肥市郊区藕塘村党支部书记。早年的他曾专心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由于经营有方,藕塘村很快成为合肥的首富村、亿元村。2003年,合肥市区规划调整,藕塘村划归庐阳区,刘怀寅也成为第一个破格由村支书挂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的村干部。

刘怀寅在藕塘村树立了高度权威:在村里从来说一不二,大小事情他一人说了算。20多年来,藕塘村委会主任换了几届,可他这个村支书始终没换。权力的高度集中,为刘怀寅大搞权钱交易埋下了伏笔。

随着合肥市区可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开发商们纷纷把目光转向了城乡结合部,这里的土地突然变得寸土寸金。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转让操作有别,无需履行国有土地复杂严密的招、拍等程序,开发商纷纷盯上了村干部。

卖土地收现金

1998年,安徽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黄某在一次政府举行的招待酒会上,结识了时任藕塘村支书的刘怀寅。多年的从商经验告诉黄某:如果跟这位村支书搞好关系,不亚于跟某位达官结交,因为村支书能给予的是赤裸裸的土地实惠,而这正是一个开发商的安身立命之本。

1999年2月,黄某来到刘怀寅办公室,开门见山地表示想搞块地开发房地产,并亮出了他的诚意:事成之后,按每亩一万元给刘怀寅回扣。一亩一万元,几十亩就是几十万元,这钱来得太容易了!同年5月,在刘怀寅的策划下,藕塘村和黄某的公司签订了协议,卖给黄某的公司90多亩地。

地拿到手,黄某的公司却拿不出钱来开发,于是黄某又提出希望与藕塘村合作开发土地的要求,他负责建设。因为有黄某事前的承诺,刘怀寅伸出了援手。刘怀寅帮忙尽心尽力,黄某的回报也货真价实。2001年春节,黄某送给刘怀寅10万元。

单笔受贿340万元

2003年,合肥市实施合瓦路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征用位于藕塘村内的232亩集体土地,承接此项目的浙江祥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2000万元的补偿价格与藕塘村达成协议。为了使协议尽早落实,该公司老总俞发祥多次找到刘怀寅,希望藕塘村的拆迁工作搞快一点,并暗示肯定有好处。

凭着多年的卖地经验,刘怀寅知道这次自己能赚多少。回到村里,刘怀寅立即着手布置拆迁工作。短短两个月,藕塘村被征用的232亩土地拆迁工作就全部完成。

2004年4月,拆迁完毕,按照协议约定,祥源公司在已支付1000万元后应再支付余下的100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费。此时的祥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一时凑不齐全款,俞发祥便找到刘怀寅,说:"刘书记,公司最近资金紧张,你看剩余的1000万元能否缓缓?你放心,你的帮助我们不会忘记,最少这个数!"说完伸出了一个指头。刘怀寅心里清楚,一个指头就是100万元。于是刘怀寅同意祥源公司缓交剩余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截至案发,祥源公司仍拖欠藕塘村700多万元土地征用补偿费。

2004年9月,俞发祥再次找到刘怀寅,希望藕塘村借些钱给祥源公司周转,刘怀寅爽快地借出3000万元。刘怀寅如此不遗余力地帮忙,得到的回报令人咋舌。2006年3月,俞发祥以"咨询费"名义送给刘怀寅340万元。

单笔受贿340万元,估计在全国村干部贪腐纪录中也算一个。

此时的刘怀寅早已不是昔日的致富带头人,土地成了他"家天下"的法宝。土地被卖了,补偿金却拿不到,村民被激怒了,写出一封封举报信。举报信引起庐阳区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刘怀寅受贿案终于水落石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怀寅作为藕塘村党总支书记,在协助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及管理土地补偿费等行政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11万元、美元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外,刘怀寅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办企业北方置业公司董事长期间,还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6万元、美元1000元、日元2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决村干部腐败问题需要法律规范

据安徽省检察院统计,近几年,该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已占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27.8%,刘怀寅受贿案只是其中一例。

小小村干部缘何成为腐败的高危群体?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吴庆春一针见血地指出,像刘怀寅这样的村干部之所以腐败,归根结底是监督没有跟上。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协助上级党委政府从事基层管理"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所以处在一个监督的真空地带,腐败自然很容易。

吴庆春说,治理基层干部腐败,除了要加强对国有或集体财产的监管以及对村干部的监督外,更重要的是要推行 "村务公开"或"居务公开",只要是事关村民或居民根本利益、村民(居民)普遍关心的财务和政务事项,村委会或居委会都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对蓄意应付差事,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的人和事,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培养村民(居民)的自治观念和自治意识,要让村民(居民)知道并敢于"自治"和"监督"。

安徽省社科院专家表示,以上措施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制约村干部腐败,但不是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法律的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基层自治的相关法律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本文留言

作者郑文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