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生被老师当众喊“瘸腿” 精神分裂

学生小徐自幼腿脚残疾,行走动作时常引来同学嘲笑。一天,他一直敬爱的老师邵某在召集同学时,又随口“赠送”了小徐一个雅号“小瘸腿”,不料小徐精神分裂。26日,宿迁中院二审此案,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学校共赔偿各类费用计16417.98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

祸从口出 残疾生精神分裂

事情发生在去年初夏的一个下午,小徐所在的宿迁市某乡初级中学喜气洋洋,因为学科知识竞赛的喜报要来,学校要求全体学生下楼迎接。

在初三年级同学下楼集合的过程中,年级主任邵某对学生们动作缓慢有些生气,于是大声对着楼上的学生喊道:"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

邵某所说的“小瘸腿”就是初三(2)班的小徐。因腿脚有残疾小徐走路很不方便,平时就有一些不懂事的孩子当面背后叫他“铁拐李”、“瘸子”等绰号。为此,小徐非常苦闷但敢怒不敢言,因为打起架来,他不是那些同学的对手...。身体上的缺陷,导致了小徐性格上非常忧郁、内向。

然而小徐万万没想到,他非常尊重的邵老师竟也这么称呼他,而且是当着全年级同学的面。当邵某喊出这句话的时候,楼上楼下的学生们都听到了,一阵哈哈大笑之后,有的学生甚至跑到小徐跟前拍他的肩膀,戏谑地叫“小瘸腿”!

这时,邵某发现小徐的脸色突然变得苍白、眼泪直流,手脚也不停发颤。他当即意识到自己的言语不当,急忙向小徐道歉!然而已经迟了,次日班主任发现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滞,且回答问题时语言无序。

第三天,小徐的精神状态更差,校方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小徐的父母。家长把小徐接回家后,发现小徐又出现了多疑、乱语等症状。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给出了诊断 —— 分裂样精神病。三个月后,小徐病情有所缓解出院回家。住院期间,小徐的家人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宣判 学校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好端端的儿子竟成了精神病,气愤不过的父母在去年12月,把儿子所在学校和初三年级主任邵某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和邵某除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

根据小徐家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邵某的言语对小徐疾病的发生原因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认为:被鉴定人小徐目前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其发病前亦应有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但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心理社会因素与邵某的不当言语之间,对造成小徐发病的作用力之大小。也就是说:专家也难以判定,应叫邵某承担多大赔偿责任?

原审法官认为,小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根据现有的学术资料分析,难以确定邵某的不当言语,对造成小徐发病的原因力之大小。但邵某使用不当言语,给小徐造成一定程度精神刺激的事实,依法应由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邵某言语不当的程度及情节等,对于小徐本次损害后果,法院酌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法院判决:被告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徐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417.98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维持原判 学校应予残疾生更多尊重

初级中学认为,邵某的不当言语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与小徐的精神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徐没有留下残疾,邵某的行为亦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一审判决校方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今年9月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法院二审认为:学校主张邵某的行为,不是小徐发生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但学校并未举证证明,小徐在邵某作出不当言语之前已经存在精神疾病。且邵某的不当言语,与小徐发生精神疾病之间时间较短,因此应当认定邵某的不当言语,是小徐发生精神疾病的直接因素,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比例的确定方面,一审在综合考虑小徐自身身体素质也是疾病的原因之一的情况下,酌定由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小徐因存在一定生理缺陷,应得到学校充分的尊重和更好的关爱,但作为上诉人员工的邵某,反而利用学生的生理缺陷作出不当言语,对被上诉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并导致发生精神疾病。

一审判决,学校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为合理,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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