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严控电话网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闭幕,会议审议并通过"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明定7种禁止利用信息网路的行为。

中新网报导,"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报导指新疆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乌鲁木齐"7.5 "事件中,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网路和电话、简讯大肆制造、散播谣言,制造民族矛盾,挑起民族仇恨,推出信息化促进条例非常及时必要,今后将能够及时有效防控网路犯罪,有法可依。

条例还明定信息安全责任制,对网络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规定: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网路监管,对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科学研判网络舆情,杜绝"违法、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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