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医 鉴定制度

宋律规定,对杀伤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要进行初检和复检两次鉴定,结论一致时才能定案。对于因病死亡的,如果死者的家属请求不进行法医鉴定,是可以不进行鉴定的。

对检验人员,宋律也是明确规定:

在州一级,差司理参军负责验尸;在县里,县尉是主要的验尸官。县尉不在时,由县里的行政官员,如主簿、县丞负责验尸。如果连行政官员也没有,那就由县令亲自验尸。

但是,这些人都还不算是专职的鉴定人员。实际上,在宋代已经有了专职鉴定人员,称为"仵作"。

遇到案件时,负责检验的官员必须带着仵作去现场,除仵作检验外,司法官员也需要亲自进行检验。

此外,宋律还规定了鉴定人的一些行为规范,例如:

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内出发;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当天便提交给上司;负责初检的鉴定人和进行复检的鉴定人不得相见,不能泄露各自的鉴定情况。如果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鉴定人将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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