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中院副书记受贿被判10年

【看中国讯】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受贿一案21日宣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人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大陆媒体报导,经查,2000年夏至2008年6月间,郭人华利用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案件当事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26万元、美元1万元。

据悉,郭人华最初一笔受贿是为一起经济案件打招呼而收受的贿赂款。2000年夏天,杭州一家公司因经济纠纷,将台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起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账户解冻,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

为了能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企业老总李某通过时任台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郭人华的关照,使事情得以解决。李某送给郭人华人民币2万元,郭人华予以收受。此后,郭人华一发不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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