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前总经理收贿1.96亿元 被判死缓
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星期三(7月15日)在北京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陈同海犯有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判决称,1999年至2007年6月期间,陈同海利用自己在中石化的地位,收受贿赂1.96亿元。
判决书说,陈同海受贿数额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因其他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以上调查人员当时并不知道得受贿事实,而且检举他人以及退缴赃款,因此根据法律从轻处罚。
现在60岁的陈同海是前天津市委书记陈伟达的儿子,被查处前曾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他在2007年6月开始受到调查,第二年1月被开除公职和党籍,移交司法机关。
陈同海在被逮捕之初,曾有报道称他贪污受贿总款项约为3亿万人民币。
他最初遭到调查据信与前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贪污腐败案有关。
有报道说,陈同海与杜世成共享情妇,除中石化项目外,还利用青岛地产开发以及奥运帆船项目等机会贪污。
报道称,陈同海在受调查期间"转移财产,准备外逃",涉及金额1.7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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