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结束了吗?
被网民誉为"女杨佳"的巴东女子邓玉娇,虽然被法庭当庭释放,获得人身自由,但却背负一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邓玉娇母女表示不再上诉,邓玉娇案似乎也就尘埃落定了。面对中国社会现状,这样的结果对邓家来说,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所以她们才真心感谢全国每一个关心邓玉娇的人,邓母才对死者及其家属公开表示愧疚。然而,邓玉娇案真的就这样尘埃落定了?中国老百姓是不是应该深思,并有权追究与邓案有关的其他问题?换言之,邓家出于无奈接受了中共邪恶司法机关的非法判决,难道善良而正直的广大中国民众也予接受,不再深究邓案牵连的其他重要问题了?如果这样,那就是被中共邪恶司法机关忽悠了,那就让中共赃官更加有恃无恐,令中国妇女的人身权利更没有保障,更使中国社会没有公平和正义。可以说,中共一方面认定邓玉娇有罪,另一方面又不予刑事处罚,既保护了中共奸官,恶官,赃官的利益,又企图尽快平息"女杨佳"引起的群情激愤。可谓一箭双雕!因此,不肯被中共邪恶司法机关忽悠,不愿被中共暴政任意宰割的广大中国民众,还应该继续追问,并强烈要求:
第一,被刺伤的黄德智和另一位邓姓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必须被法律追究。既然中共司法机关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那就说明邓大贵和黄德智等人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对邓玉娇的人身权利实施了不法侵害。为什麽巴东警方不追究这些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为什麽巴东警方早在5月23日,就不顾司法秘密,急不可待地向公众透露案情说:邓玉娇"未被强奸"?难道从邓玉娇"未被强奸"这一结果,就可以反而推定邓大贵和黄德智等人没有实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强奸之罪?如果没有人对邓玉娇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她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就应该承担伤害致死人命的法律责任。现在,巴东公检法三家机关都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那她防卫的对象显然就是违法犯罪分子。更明确说,如果邓玉娇刺死一人,伤害一人属于正当防卫,那被刺死被伤害的人就是不法侵害她的强奸犯罪分子;如果没有不法侵害邓玉娇的强奸犯罪分子,那邓玉娇的致死人命和致伤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二者是紧密不可分开的一体两面。有犯罪行为,才有正当防卫;没有犯罪行为,又哪里来的正当防卫?联系到巴东警方随着侦查的一步步深入,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 ",把邓玉娇被"推倒"改为被"推坐",把"修脚刀"改为"水果刀",把"三男一女"改为"三男三女"等巧妙的变化,和巴东警方案发后不提取邓的衣物,却在5月11日询问邓母后待她将女儿的血衣洗了,12日才提取洗过的邓的衣物作为物证等反常表现,枉法不究强奸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早就昭然若揭了吗?
所以,依据现在可知的情况,巴东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追究黄德智等人的强奸犯罪的法律责任。至少也是强奸的犯罪未遂,既因为邓玉娇的拒绝反抗正当防卫而没有达到他们强奸妇女的目的。中共邪恶司法机关把一位正当防卫的弱女子认定为罪犯,却让那些强奸妇女的罪犯继续逍遥法外,岂不是明显鼓励中共官员们继续强奸妇女,而威胁中国妇女们今后被强奸时最好不要反抗吗?
第二,由邓玉娇案让人们看到,在中共暴政统治下的当今中国,妇女的地位和性权利简直低下到连动物都不如的程度。这不是明摆着的,当中国妇女今后再被强奸的时候,只有两条路可走,或者被强奸,或者因反抗而成为罪犯。哪一种情况都是对中国妇女的极端歧视和侮辱,都没有把中国妇女当人看待。不仅如此,中国平民妇女已经成为中国男性官员发泄性欲的工具而被垄断。难怪有人警告中共当权者,中国的一切资源都被中共官员垄断了,如果连中国妇女也被当作性工具和一种资源而被官员所垄断,那就只有逼中国民众造反了。
善良而正直的广大中国民众,谁家没有女性?邓玉娇一家的不幸,可能明天就临到你家。你的妈妈,妻子或者女儿难道就这样被中共恶官任意蹂躏?被强奸而没有反抗的权利?!所以,与其为"女杨佳" 邓玉娇怒杀恶官而叫好,倒不如大家同心协力,早日结束这个罪恶的专制暴力政权,使所有中国家庭的所有女性都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个罪恶的专制暴力政权多存在一天,就不知道会有多少个不幸的张玉姣,李玉姣,马玉姣再接连出现。邓玉娇案可以结束了,但切实保护中国妇女权利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
第三,邓玉娇案再一次让人们看清中共法律的本质。中共法律完全是为其邪恶暴力政权服务的,是中共随便出入人罪,镇压中国民众的工具。强奸妇女的罪犯,被社会如此广泛的关注,竟然不被以犯罪受到追究;被强奸的受害者,竟然还成了罪犯。要不是民众如此关注,邓玉娇必定被判实刑。法律的公正何在?法律竟然可以这样被巴东司法机关任意玩弄,又怎麽能令中国民众信服?这是在众目睽睽,万众关注的情况下,公然官官相护,枉法裁判的典型司法恶例。这是对中国民众法律知识和法律智慧的公然藐视!我们一定要追究包庇黄德智等罪犯的那些执法人员或幕后操纵他们的那些人的责任。
既然中共邪恶司法机关也承认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了当,那我们就进一步看一下,她的行为怎样过当,哪里有过当?
让我们引用《财经网》的一段报道:"黄德智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明确拒绝并摆脱了黄的拉扯。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上面《财经网》叙述的案情,在那样的情形下,邓玉娇不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就不能阻止那几个男人的继续侵害,因此就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再从她所使用的防卫工具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什麽样的情况下,使用怎样的工具。因此也就不能说邓玉娇使用的防伪工具不当;最后看防卫的强度,三个男人显然没有把一个手持小刀的女子放在眼里,而是强拉硬推,继续逞强使能,意图性欲得遂。当"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之前,邓玉娇手中虽然有刀却还没有刺那些强奸分子。只是邓贵大还不肯罢休,再使淫威,更用强力,继续侵害邓玉娇,她才迫不得已,用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可以肯定,如果邓玉娇当时防卫的程度不能制止那些男人的不法侵害,那些犯罪分子不达到强奸的目的是不会罢休的。反过来说,难道邓玉娇当时防卫的程度制止了犯罪分子们的强奸行为,使他们没能达到强奸的目的,邓就防卫过当了吗?如此,中共法律干脆就不要设立"正当防卫"的条款了!
说到底,中共邪恶司法机关根本不是严格执行法律,而是看这件事的结果。一个平民女子反抗国家的政府官员,而且将党的干部刺死了,即使是正当防卫,也要成为国家的罪犯。不然,邓玉娇如果无罪,刁民们还不效而敬优,中共政权怎麽"稳定"?胡折腾的"和谐"岂不被折腾的天翻地覆,地覆天翻?这就是中共邪恶司法机关在这场官民较量中既要定邓玉娇有罪,又不得不考虑民众要求的原因所在。
邓玉娇案虽然结束了,但在中共暴政之下已经发生(如"反右","文革","六四","法轮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的更大更重要案件,何时能够结束以及怎样结束?一切善良,正直和不愿再任人宰割,不愿继续被中共奴役的广大中国人民,是需要你深思并采取行动的时候了!(2009-06-19)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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