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昆明警方野蛮执法令人忧

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她们是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但现在,她们背负着"卖淫女"的名声。

3月16日晚8点,她们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父亲好友普恩富。警方的行动导致刘芳芳、刘莉莉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3月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据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6月2 日《新闻晨报》)

《刑法》规定了"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强奸罪",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增加了莫名其妙的"嫖宿幼女罪", 这等于是在一部法律里炮制了两个概念,人为地模糊了法律界限,其设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羞辱,"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利于社会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成了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昆明警方也就不可能认为13岁的刘莉莉是"卖淫女",也就不会有此次荒唐的抓捕。

此案暴露出昆明警方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警方凭什么以暴力手段面对未成年幼女?由于警方在"制服"两位未成年少(幼)女时行为粗暴,揪女孩头发、按女孩跪地,造成她们轻微伤,这实在是令人发指。这么小的孩子,有必要使用对待成年男性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吗?这样的搞法,将给这些女孩造成终身的心理阴影。

二是警方为何失去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在"制服"当事人的过程中,警方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说人家小女孩是"卖淫女"?为什么不知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女孩真的有这个行为,这样一弄,人家孩子还怎么活下去?

三是警方"权力无限"值得关注。无缘无故说人家未成年的女孩是"卖淫女",还把串门的也一同抓捕,这是哪家的王法?

四是警方凭什么刑讯逼供?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鉴定的结果表明:伤者普恩富头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可昆明警方却否认刑讯逼供,能否定得了吗?再说,查处卖淫嫖娼是要抓现行的,这是抓现行吗?一些网友留言称,昆明警方大概是想钱想疯了,罚款提成才是他们这么干的原动力。

多年前,麻旦旦"荒唐处女嫖娼案"曾令中国警方蒙羞,后来更多的处女卖淫案浮出水面。这些案件的共性,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

此案中涉案的两名女孩,在蒙受不白之冤后,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不得不借钱在昆明法医院做诊断,法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她们的处女膜完整。
本文留言

作者说两句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