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怎样做才能善终?

18日中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见昨日《新闻晚报》)

18日巴东县公安局通报基本案情后,公众的质疑近乎达到沸点,人们纷纷质疑该通报的倾向,纷纷为邓玉娇的前景担忧,甚至有律师自愿组团赶赴巴东,为之伸张正义。这委实耐人寻味。

一个与我们非亲非故的民女为何如此让我们牵肠挂肚?

首先,这缘于每个人心中的正义冲动。每个有良知的人,在面对人间不平事时,都会萌发一种起码的正义感和是非判断。邓的遭遇,让人唏嘘。

其次,发自捍卫正义的道义感。从表面看,警方通报案情的措辞流露出些许人文情怀,让不明真相者顿生好感,实际上如果仔细研读该通告,便可发现此通告杀机潜伏,戾气和“险恶”用心呼之欲出。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刻意遮蔽同行的另一直接见证人,以“他”代替。二将邓玉娇明显属于自首的行为,改为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三是将原来的“按倒”巧妙地置换为“推坐”。四是将此前的“特殊服务”易为“异性洗浴服务”。

如果说前两条的回避尚情有可原,后两条的改变则让人倒抽寒气、备感凶多吉少。问题很简单,通过警方在措辞上的腾挪转跃,邓玉娇的前景便有不祥之兆,而本来 “死有余辜”的邓贵大则被开脱不少。尽管按照程序,邓玉娇最终是否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待法院判决,但熟悉现实语境的人都知道,通常来说,警方对嫌犯的罪名认定,往往就是最终的审判定罪,正如有论者所称,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有如 “滚石下山”而不是“推车上山”,是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点,已有律师作出悲观预期,邓玉娇最终可能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

在一个恶势力恣行的土壤里,即便是安分守己如邓玉娇的良民,也往往难以保全自身,她可以选择拒绝,但恶官甩着钞票羞辱;她可以选择躲避,但恶官追上去,继续施暴;她可以选择退让,但恶官孔武有力,强行按倒。她最后选择了刀,但又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我常常在想,如果换作是我们,换作另一个民女,她们的选择也只有两种,就范乃至反抗,但无论哪一点都不能善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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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王石川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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