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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树偷窥算强奸官员嫖宿幼女不犯罪?

 2009-05-14 08:0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9
四川宜宾县国税局出了一个败类。此人是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贵州习水等地的官员涉嫌嫖宿幼女案或强奸幼女案还在审理中,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又传出“买处”丑闻。古人说:“饱暖思淫欲”。这些“买处”的地方官员,已经不是一般人的“饱暖思淫欲”,既非一般的“饱暖”,又非一般的“淫欲”。 6000元“买处”,至少说明两点:其一,卢局长很有钱。而且不是一般的有钱人。一个县的分局长,顶多是个科长级官员,月薪能几何?一次“性消费”6000元,绝非清廉的官员所能负担。仅仅靠纳税人用税收养着的税务官员,也难以够他这种开支。其二,一般的钱色交易、嫖娼买(不是卖)淫已经满足不了卢局长之类官员的特殊需求,或是他们已玩腻了娼妓,需要“买处”来寻求更大的刺激。

宜宾县公安局可能相信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鬼话,老百姓不会相信。如果不是“买处”,卢局长能花6000元的价钱吗?火锅店老板娘敢给卢局长开出6000元的价钱吗?宜宾县不会只有卢局长一人花6000元嫖宿幼女(我不认为小红是娼),这6000元应当是当地的“买处”行情。宜宾县公安局不妨逮几个当地卖淫嫖娼的问一问,一次6000元是什么样的“价位”?

前不久,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卢局长实实在在地花6000元上床与未成年处女发生性关系,反而倒不构成强奸罪。这岂非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现代版,上树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实干者无罪。成都与宜宾同在四川,相距不能说是什远,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却相差如此之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了卢局长头上,怎么会事实依据变样,法律准绳走样呢?

“买处”之风气在一些地方官人、商人中起于青萍之末,大有盛行之势。罪恶的手在伸向中国的未来和小孩,国家公检法机关切不可姑息养奸。宜宾县公安局对卢局 长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实在谈不上“顶格处理”。相反,这样的处理很有可能给那些“买处”的官员等人提供了“不构成强奸罪”的案例,让那些“买处”的败类逍遥法外,继续祸害百姓,摧残青春少女。

据报道,卢局长已被停职,单位还在调查中,处理结果还没出来。我愿意以一个纳税人的身份表示意见,纳税人决不希望看到国税局里有卢玉敏这样的败类,更不希望看到这种败类向人民收税,用人民的税收养活这种人渣。说到处理结果,应当让卢局长彻底死了异地当官、东山再起之心。这一回,即使让他轻易地逃过强奸罪名,也不应让他继续留在国税部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应当说是对卢玉敏这种败类最低的处罚,根本算不上“顶格”。还要有一条,公务员队伍永不叙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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