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刘巍,作为张兴武的辩护人,对您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提出严正抗议!
1、违法剥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限制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力
李苏滨律师是张兴武委托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2009年3月31日,在张兴武案开庭当天,您告知李苏滨律师不能出庭,原因是您的领导不允许其出庭。同时您又阻止了被告人张兴武的爱人旁听本案。鉴于您的双重违法,本律师拒绝出庭,却得到了您的恐吓,您告知本律师,您将会以扰乱开庭秩序的理由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建议书处分本律师。这是您的又一违法,出庭与否是我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事情,您法官却要插手我们私人间的事情,您真的是越位了。
2、干涉看守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会见被告人,只要有三证就应当允许会见。济南市看守所一直操作的非常的规范。2009年4月30日,本律师再次要求会见张兴武时,得到看守所长的通知是,市中区法院王利民庭长不允许本律师会见张兴武,尽管多次交涉,最终还是本律师败下来,因为王利民的权力太大了,王庭长的一句话,就可以让看守所不顾法律的规定,公然的违法。
3、剥夺了本律师辩护人的身份
本律师已经于2009年3月29日向王庭长交了辩护人身份的材料,您已经接收了,现在案卷中应该会有本辩护律师的身份证明。可在本案一审判决下来之时,您没有通知本律师取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又向本律师保密,并拒绝向本律师送达判决书。
2009年4月30日本律师因您的阻挠不能会见张兴武时,您却以本律师不是辩护人为理由拒绝和本律师交流。
4、限制了张兴武自由行使上诉的权利
您的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本律师及张兴武的家人不再相信您所言的张兴武放弃上诉的权利。您阻止了本律师对张兴武的会见,就是限制了张兴武行使上诉的权利,而且依据张兴武家人对张兴武本人性格的了解,张兴武绝对不会接受市中区法院对其的枉法裁判。
您的违法行为让法律至上的本律师感到愤怒,您的行为不仅仅代表个人,也代表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您的行为给我国的法律制度抹黑。
本律师要求王利民法官,不要滥用职权,同时
1、就您剥夺本律师辩护人身份的言行,您必须向本律师道歉;
2、就限制本律师对张兴武的会见,向本律师、张兴武的爱人刘品杰、张兴武本人道歉;
3、向本律师送达张兴武案的一审判决书;
4、立即收回向济南市看守所发出的针对本律师不许会见张兴武的命令。
5、对张兴武不能行使上诉权利的后果,您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您的违法行为,本律师会继续向各大部门投诉。
刘巍,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张兴武的辩护人
2009年5月3日
停止违法限制律师对被告人的会见
济南市看守所王所长:
本律师刘巍,为张兴武一审的辩护人。2009年4月30日,本律师,依法要求对张兴武会见,以实现其上诉的权利,但该所的所长您,竟然告知本律师,受市中区法院王利民法官的叮嘱,不允许本律师对张兴武会见。
作为司法部门的看守所,不能够依法办事,却听从一个法官的安排,法律竟然成了儿戏,任由个人的操作,国家的权利机关却成了为个人谋利的工具。同时你所的工作人员对这种情况解释为"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此中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是因为王利民的违法干涉,是因为张兴武是法轮功学员,还是因为本律师没有听从王利民法官安排。
依据律师法,律师对被告人的会见,是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有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即可。你所没有依法安排本律师会见张兴武,同时是有损张兴武上诉权利的行使,为此,你所要承担张兴武上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律师对你所的违法行为将继续控告。直到你所向本律师道歉,承认你所的违法行为。
刘巍 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张兴武的辩护人
2009年5月3日
附:张兴武案直接责任人:
主审法院院长:解雅洁
主审法官:市中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王利民,
检察员:市中区检察院张晓辉。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邮编:250001 电话:0531-86051403
院长:解雅洁 办公电话:89873578. 手机:13854161977。
市中区法院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王利民 电话:0531-8256-7176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出庭检察员 张晓晖 0531-85037729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反×教大队长韩延青: 0531-82746554
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
济南市中级法院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号 邮 编:250001
电话:0531-89256000 0531-82567112
传 真:0531-89257430 Email:[email protected]
院长 李 静 副院长 王培铭 王旭光 严祥龙 袁敬海 李学诚 王秀新
纪检组长 张玉兰
济南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江涛 电话:0531-8925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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