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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然抓捕嫖娼局长 谁冤枉?(图)

被冤枉的局长还是被冤枉的警察?

 2009-04-03 19:4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上网,看到一新闻,题目是《副局长因涉嫖娼被拘留10天状告警方》,本人一向无所追求,人生观世界观个人修养等等一大堆东西向来和党员相差甚远,就好这口花边新闻,于是兴致勃勃的打开链接,结果越看越有兴趣,新闻说的是浙江缙云县一副局长涉嫌嫖娼,被拘留十日。副局长将警方告上法庭,称在桑拿后只做普通按摩,没有与服务员发生性行为。

等到细细一读新闻,本人不见哑然失笑,倒不是新闻记者风趣幽默,而实在是这件事情本来就是一件不折不扣的闹剧!不过猎奇固然重要,本骚人还是本着追根溯源的科学之精神及客观公正的科学之态度对此发表一点个人愚见!

首先,看到新闻标题,不由一惊,双方都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的代表,某局长,姑且不管是工商行政那种油水和权力都牛b哄哄的局长,还是教育农业那种清水衙门的局长,都代表着一种权力,这就是行政权力,而警察,向来是正义的保护者,法律的实行者,代表着执法权!在中国,行政、司法、立法部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向来是目标一致,行为统一的,基本上对立事件的发生是极其罕见的!而对于基层单位来说,行政的领导向来就是警察的领导,因为级别相仿的行政的领导向来是级别相仿的警察领导的朋友,而警察,作为中国这样一个"警匪一家"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公民来说(当然,新中国的警察是人民的好警察),能躲多远就躲多远,所以向来是相安无事,而且互相照应着的--谁家没有不方便的时候呢?而此次,警察公然抓捕某局长,难道是警察同志不畏强权,秉公办案?不由对新时代警察刮目相看!

继续读下去,

"案子争论的焦点有三点:

1.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2.有没有谈及嫖资?

3.在派出所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看看,案子多有趣,有没有性行为?这个有点意思,什么叫性行为?是不是做爱,如果仅仅做爱算是性行为的话,那么其他类似口交,SM等行为算不算性行为?是不是接受这种服务就不能算做嫖娼?有没有谈及嫖资,更有意思了,难道老熟人去了,轻车熟驾,从不问价就不算嫖娼了?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这点倒是有点程序公正的意思了!

"律师问周警官:"他们(指S副局长和女子)当时是什么姿势?"

"男上女下,全身赤裸。"

"这个场景几个人看到?"

"就我一个人。他们分开穿衣服。我的同事很快赶到了。"

"现场有没有查到避孕套?"

"没有。"

律师转头对法官说,抓现行的只有一个民警,没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证明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

就文中所诉,实在让人不明就里,男上女下,全身赤裸是性行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就这样看来,是不是性行为难以界定,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当时只有一个警察在场,这明显是违背程序的!虽说打死我我都不相信这位局长是鲁男子再生,但是法律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程序公正。法律,如果作为维护公正和正义的利剑,是足以惩恶扬善,以警世人,但是如果作为执法者手中的工具,则会祸害无辜,贻害无穷!所以,为了限制执法者的权力和私欲,程序公正是必须的!无论我如何痛恨那些吃喝嫖赌无恶不作的家伙,我还是坚定的支持必须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下对其实施惩罚!至于现场有没有查到避孕套,哈哈,难道性行为就必须要避孕套?没避孕套就没有性行为?这个逻辑说不通!虽说小姐是高危人群,不过老熟客嘛,说不定还是别人孝敬的处呢,用什么套子啊!那玩意,戴着哪舒服啊!

"律师话锋一转:"即使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支付嫖资,也不算嫖娼。""

哈哈!更是笑死我了!什么逻辑嘛!看来以后各位兄弟得注意一点啊!一定要完事之后,确定确实安全了再付钱!因为未支付嫖资的时候,不能算嫖娼!那些替上级结算账单的兄弟们也注意了,你去支付的很可能就是上级的嫖资哦!照这逻辑,一个发生性行为,一个支付嫖资,算不算共同嫖娼?小心啊!更何况,如果用公费支付嫖资,那就是全国人民在支付嫖资,哎呀,都是罪犯啊!

当然,后来又在争论笔录的时候是一个警察在场还是两个!这点我还是比较赞同的!这说明了我们的执法水平有了提高,至少已经注重程序公正这一原则了!这样,相信公报私仇、刑讯逼供的情况在中国也会少很多了!

最后的结案陈词也很有趣:

"律师先说:"两个不认识的男女在一起,一定就是卖淫嫖娼吗?不能因为一个女人卖过淫,就推断她和所有男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卖淫,她也可以发生一夜情嘛。到总台结账,指的是结按摩的费用。"

警方代理人发言,语气沉重:"对方思维混乱,一会说发生性行为,一会说没有发生......现在是国际金融危机,胡总书记强调要以廉政建设取信于民,原告身为国家干部,却利用公差时间寻欢作乐,败坏了国家干部形象,让人深为痛心......""

律师当然尤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既然收了钱,那怕连自己都不相信的理由,也得硬着头皮说出来!看看,连一夜情都出来了!一夜情既然到按摩场所去搞了,为了刺激吗?还是局长太穷,去不了高档宾馆?总之,这律师估计已经山穷水尽了,只好以片代面,断章取义,狡辩出理由!而警方代理人呢,虽说没什么大的问题,不过本人还是一直不希望在法律事件中加入政治的因素,法律,应该是凌驾于所有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东西!只有法律,才是我们老百姓自己最后的最有效的护身符。谈法律事件,就直接就事论事,摆证据,说法理,不要扯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

当然,案情最终没有审判!就个人来说,说局长是冤枉的,打死都不信,但是作为处理这件事情的警察,也没有完全遵守相关程序!谁被冤枉,确实难说......

而且,就大多数人的观点,那事,不是很正常嘛,抓嫖客无非要么公报私仇,要么捞捞外快嘛!希望这起事件不是这万恶的假设中的一起......但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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