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共不违法
长期以来,我对中国现行法律有一种偏见和错误的认识:认为既然现行法律是中共制造出来、用于迫害中国人的,而且中共的法律都是虚伪至极的,中共一直都是权大于法,根本就不讲什么法律,所以现行法律根本就起不了什么作用。
中共操控的公、检、法及其它人员,一直以为他们自己法律在握,所以肆无忌惮,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为所欲为,当向他们讲清法轮功真相时,他们很多人总是说:“我知道你们好,但我们要执行法律,执行公务。”虽然他们良心有所发现,但他们又好象找不到停止迫害的法理和依据,所以就一直在麻木的继续着这场最邪恶的迫害。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并不是中共创造出来的,只不过中共发现了它、并歪用了它。中国现行的法律,也不只体现了中共的邪恶用心,其实也蕴涵着许多有识之士的良苦用心与智慧在其中,所以,现行法律才有许多可供我们善用的成份。
许许多多的良知律师已经发现:中共镇压法轮功在法律上完全是违法的,即使对于现行的、中共自己掌控下通过的法律而言也是如此。
许多法官也已经发现:现在他们是用“权”而不是用法律审判法轮功学员。所以他们内心是不踏实的,生怕有朝一日会被法律追究。我曾与一位法官谈到镇压法轮功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他说:“法律方面不必谈了,你知道共产党一直是权大于法就行了。”
检察官也知道:镇压法轮功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一位从事法律研究的检察官对我说:镇压法轮功在法律上是非常欠缺的。
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共产党在镇压法轮功这件事上,不但完全违背道德和良知,而且慌慌张张、漏洞百出。
中共镇压法轮功,严重违反天理、灭绝人性,也严重违反了它自己都认为可行的法律,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没有任何一份合法性的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公安部和民政部的行政规定只说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两高”的两份“司法解释”对法轮功只字未提。至于共产党自己的文件《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那不是法律,而且也没说法轮大法是“邪教”。当你质问执法人员,要他们拿出说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文件时,他们只能哑口无言,包括最资深的法官也只能扯过其它话题。
所有的执法人员都是在盲目的做着迫害的事,如果大家一旦认真起来,严格按法律来对待,他们必然理屈词穷、气焰顿消。
有的人说,中央已经“定性”了,大家也都这么说。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所谓的“中央定性”,只不过是恶首江泽民首先对法国记者发表诬蔑法轮功为邪教的讲话,然后施加压力使党内、国内“人人表态,人人过关”,操控的造假媒体群起鼓噪,如此而已。这能算是法律吗?当年,对刘少奇的打倒不也是“中央定性”、媒体鼓噪、“人人都这么说”吗?可是对刘少奇的迫害却是违法的。
至今,中国的法律没有对“邪教”特征的明确的定义,不是指媒体或所谓学术界的定义,而是指法律上的定义,至今没有。至于所谓学术界或媒体对“邪教”的说法,说一亿次也不等于法律,也不能有法律效力。
连“邪教”的法律定义都没有,就更谈不上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了。
在事实上,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至善至正,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百利而无一害。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即使是在中共最疯狂的时期,也无法使立法机构通过一部至少表面上合法的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的法律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本没提到法轮功,更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有的人会说:“不用明说,反正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不是法律上的态度。那么如果有人指控一个杀人犯,他在法庭上说:“不用明说,反正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法官能据此定案吗?“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传单“多少份” 就判刑多少,这是对已被确认的“邪教”而言。如果不管是不是邪教,光是拥有传单多少份就判刑,那么街上发广告传单的人多的是,他们都应照此定罪量刑吗?
二、执法人员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诬判法轮功信仰者的荒谬性在于:任何一起有关法轮功的所谓刑事犯罪案件都没有犯罪客体。 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压根找不到被破坏的所谓犯罪客体在哪里,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破坏。
刑法第三百条是这样规定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们可能会“模糊”的认为:是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国家“取缔法轮功”的“法律实施”。可是却指不出来哪部法律。
迄今为止,除了公安部和民政部在1999年的两份部门文件提到法轮功为“非法组织”外,再没有任何提到法轮功的法律文件公布施行。而这两份文件,没有经过国务院总理签署,最多只是“部门规章”,还谈不上“行政法规”,更谈不上是“法律”
三、“反共”不违法,更不犯罪。
中共非法窃国、霸占政权,一直不合法,不仅从天理上讲它没有合法性,不仅仅是从民主理念上讲它没有合法性,就是从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来讲,它也没有合法性。有识之士已经提醒过人们:中共一直就是个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没有到民政部登记过。中共的这一致命法律缺陷,有朝一日,将成为它的葬身之所。这也许也是神有意为人们最后解体中共而预先埋下的“伏笔”。
还有,法律也没有规定“反共”是违法的。法律规定要遵守法律、服从政府,但中共不是政府,人民没有服从中共的义务。即使中共是执政党,人民也只是对担任政府具体职务的领导人或公务员服从而已,也没有义务要服从执政党,或不能反对执政党的。
有人说:宪法规定要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啊。可是宪法也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啊。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人民有选择执政党的权力。
更主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讲,具体适用法律时,都不直接运用宪法,只有在具体应用哪一部法律时,才需要运用宪法精神作为基础。既然没有任何一部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能“反共”、或规定“反共”是违法的,那么也就谈不上援引宪法的上述条款。
所以,全体中国人,大家反共也好,不反共也好,都是理直气壮的,因为这都是我们自己的权利和权力。共产党只不过是一个未经登记、未经合法确认的非法组织。
有朝一日,人们会利用法律手段把这个非法组织告上法庭的。
所以,如果镇压法轮功是指控法轮功学员“反党”、“反共”,那么可以回问它们反共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是什么样的罪名?当然这与刑法第三百条就更不相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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