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再婚想生育 雇凶杀死亲生儿子

 
李盈芳

本属于成人的矛盾纠葛,却牵扯到无辜的孩子。李盈芳决心杀害 9 岁儿子时,只想着自己的未来,并没有考虑要面对死刑的制裁。

母亲雇人杀害 9 岁亲生儿子

36 岁的李盈芳,曾是中国农业银行澄城县支行职工。1997年 ,和前夫曹亚军结婚生子曹一凡。2002 年冬天前夫不幸死亡,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她和婆婆签订协议共同抚养 ─ 婆婆负责曹一凡的日常生活,她有权探视及短期照管。

2004 年李盈芳与侯某再婚、并两次怀孕,却被丈夫前妻韩某告发,违反政策而流产。

2006 年,丈夫的女儿春春(化名)以不上学为由,威胁父亲与李盈芳离婚,不准二人再生孩子。李盈芳产生报复的念头,出资 7 万元雇王瑞杰杀春春!

11 月 23 日,王瑞杰藏在春春家门口,趁其上学出门时抓住其衣服,准备实施杀害遭到反抗,只得逃离现场。

李盈芳得知杀春春未遂后,这次,却改杀死与前夫所生亲生儿子的想法,以便让曹、韩两家互相猜疑,排除再次生育的障碍。

李盈芳从家中找了条布带,王瑞杰驾驶租来的车辆,11 月 24 日下午 4 时到澄城县百货公司,李盈芳将曹一凡骗上车。王将其拉至罗家洼乡公路,李盈芳借故离开后,王瑞杰将孩子勒死,抛尸于庄头乡曹庄村公路旁。

同年 11 月 27 日,两人被当地警方刑拘。

认为有癔症一审判死缓

2007 年 12 月 6 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盈芳、王瑞杰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分析鉴定:认定李盈芳既往表现,基本符合癔症的诊断标准,。

第二次流产后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注:指在强烈心理因素影响下出现的幻觉,幻觉内容与心理因素有密切联系),因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瑞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一凡的奶奶,经济损失 45000 元。

宣判后王瑞杰上诉提出,判决认定勒死受害人证据不足。而曹的奶奶提出量刑太轻!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对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鉴定书,对李盈芳的鉴定结论断章取义。王瑞杰否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依法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曹一凡的亲人而言,最终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有点想不明白,“以前李盈芳对曹一凡非常好,像正常母亲那样,疼爱着自己的儿子。丈夫去世后她的性情大变,慢慢地对曹一凡的感情越来越淡了。”曹一凡的姑父说,后来李盈芳很少和孩子接触。

二审认定作案时与癔症无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近日省高院认为:李盈芳为达到生育目的,伙同王瑞杰预谋实施杀人,杀死一人、一次未遂,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瑞杰不但参与预谋、并直接实施杀人系主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盈芳为报复,和排除生育孩子的障碍,出资雇用他人两次实施杀人,并杀死亲生儿子。虽然李盈芳被鉴定为患有:癔症、有抑郁表现、有心因性幻觉,但作案时,与癔症和抑郁没有直接关系。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作案时,李盈芳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维持对王瑞杰的原判,撤销对李盈芳的原判,终审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共赔偿 ─ 刑事附带民事经济损失 6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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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俊岭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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