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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科长抗强权,五年拉锯战 (组图)

作者:王亦笑  2008-11-14 07:1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刘萍,男,31岁,在江苏省阜宁县城管局任科长职务。2003年夏,他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当地检察机关羁押5个月之久,并遭到严厉的刑讯逼供,其全部家产近50余万元也被悉数扣押。严刑拷打迫使刘萍违心的签了一系列“文件”,而后暂获自由。此后,为了伸冤,为了讨个说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萍与当地检察机关展开了为时5年的“马拉松”式的拉锯战。

祸从天降

2003年初夏,一场飞来横祸,打破了刘萍一家人平静幸福的生活。刘萍的岳父朱月林(原阜宁县人大副主任)涉嫌受贿被盐城市、阜宁县两级检察院立案审查。刘萍则以窝脏罪被牵涉其中。

据刘萍反映,“当我岳父在任阜宁县交通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县反贪局长晏爱华曾经多次登门,为其一名亲戚在交通局调动工作说情,但最终未能如愿,后来又找我岳父希望将其儿子安排到交通局工作,又没能如愿。从那以后晏爱华就与我岳父结下了‘梁子’,他曾在不同场合大肆宣扬,要治我岳父于死地,同时他也毫无根据地迁怒于我。”

2003年6月19日,岳父朱月林被立案侦查,一个星期后的6月26日,阜宁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晏爱华口头通知刘萍到反贪局去一趟,声称要与其谈话。刘萍没想到,自己这趟反贪局之行却是“有去无回”。反贪局并非要了解什么情况,而是把一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刘萍头上,并且完全无视刘萍的辩解,在没有任何证据和拘留、立案手续的情况下,把刘萍软禁在阜宁县迎宾饭店,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并且继续私下审讯。

被关押的地方

严刑逼供

从这以后,刘萍噩梦般的日子开始了。他被转到迎宾饭店后,反贪局的七八个人开始昼夜排班,40多天里轮翻折磨刘萍。据刘萍叙述,当时反贪局局长晏爱华指使陈必太、高中、蔡建光等人用手拷将自己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先是用电警棍捅,至使刘萍腹部出现一片片血痕,后来又用皮带抽打,最后皮带被打断成多节。

刑具实景

检察院使用过的刑具

7月5日下午,检察院为了隐蔽起见,在晏爱华局长的指挥下,由郑美恩、徐立山、徐荣兵等人,用黑塑料袋套住刘萍的头,用手拷反锁双手,推进了一辆车里,然后带到另一个办案点——阜宁县硕集镇国俊旅社继续审问。在国俊旅社他们用尽了各种手段,继续对刘萍进行折磨,郑美恩为首的几个人,将刘萍用手铐吊到南北双拉的钢丝上,用两只拳头猛打他的腮部,直打得刘满嘴是血和肉块,还不准其吐出来,强迫他咽下去。


除此之外,办案人员还想出了许多别出心裁的手段来折磨刘萍,后来刘萍细致归纳总结了阜宁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31大法”,并对自己的身上的伤痕进行拍照作为证据(如图)。

如此的严刑逼供,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求刘萍承认那一切“莫须有”的罪名,比如帮助岳父朱月林窝藏赃款总计60万元。检察院的理由是,朱月林曾经交代,自己曾给女婿刘萍一些生活补助,朱的一些收入流向了女婿那里。在对刘萍刑讯逼供期间,阜宁县检察院派人到刘萍以前所在的公司调查刘的收入情况,并对刘萍家进行了全面的搜查和清洗,包括刘萍在盐城射阳县的老家,刘萍的财产近50余万元全部被扣押。

检察院认定,刘萍一家的合法收入根本就没有达到50万,其中多出的部分就是窝藏的“赃款”。刘萍则一再强调,岳父给过自己少量的生活补助,那是岳父的合法收入,根本就不是赃款。被扣押的近50万元,全是自己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除此之外刘萍还出示了一份详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包括自己以前做海员时期的一些收入,而其中相当部分的数额,检察院调查时并未考虑在内。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暂获自由


经过两个月的折腾之后,检察院并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刘萍有犯罪行为,这一下形势变得非常尴尬,检察院开始转换成另外一副嘴脸。

2003年8月5日检察院请来了一位叫郭雄虎的骨科医师给刘萍看胳膊神经拉伤。8月6日,县检察院的贾检察长、反贪局的陈必太副局长亲自带刘萍到到南通去看伤。由于南通附院刚搬家,肌电图没有安装好,检察院下午就将刘萍带回,到盐城市三院编了个陈飞的名字,做了一次肌电图,后来就用南通专家开的处方给刘萍打针、吃药,贴膏药。

在国俊旅社养伤期间,刘萍多次请求办案人员对自己的收入情况及相关经济来往进行复查。办案人员郑美恩明确地告诉他:“不用查了,我知道你是冤枉的,但这事你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也得承认,不可能让你清清白白出去的,否则我们交不了差。”晏爱华、贾检察长也先后引诱刘萍说,“如果不再翻案了,检察院可以马上带他去复查身体,身体没有太大的情况就可以将刘萍取保候审放回家。” 同时他们又威胁他说,“如果你不听话,我们立刻将你送进响水看守所,叫杀人犯打死你,就把你冤死了,看你又有什么办法。”

由于已经被关了5个月,刘萍内心非常渴望自由,他在无奈之下按检察院的要求在一系列笔录上签了字,并违心的在他们写好的没有刑讯逼供、答应帮助岳父退赃的供词上签了字,检察院还叫刘萍写下了不翻供、不上访、不讲他们刑讯逼供的保证书。在一系列材料都写好之后,检察院为刘萍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其暂时获得了自由,保证人是阜宁检察院请的县政府办副主任秦朝荣等人。2004年11月25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一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至此,刘萍才算恢复了自由之身。

维权上访


刑讯逼供致使刘萍身体上留有数块伤疤,耳朵变形,每逢阴雨天,全身酸麻,左胳膊神经功能减退,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获得自由后,刘萍决心为自己争取一个说法,于是开始了长达5年的上访、维权之路。

2003年11月25日被放回家后,刘萍立即在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要求追究阜宁县检察院违法乱纪人员的法律责任。2004年初,盐城市检察院派员对刘萍的遭遇进行了调查,当时市纪委派驻检察院一名叫孙盟的调查人员无意间对刘萍透露说,“窝脏罪应由公安部门侦查而不是检察院,这个案件属于主体错位,阜宁县检察院超越职权,违法办案。”

令人意外的是,从那次调查以后,再也没人过问此事,至于调查结果是什么,根本无人知晓。于是刘萍继续向上反映。四年过去了,直到2007年8月份,刘萍才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得知,2004年盐城市检察院做的调查,已经有了调查结果并且上报了。调查报告里显示,他们同时也给刘萍的工作单位通报了调查结果。刘萍迅速找到了单位领导询问此事,单位领导表示从未接到调查结果。8月26日,城管局还专门开了一份没收到调查结果的证明。

随后,刘萍再次向省高检提出请求,希望能公开调查结果。2007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吴处长专门来到盐城,听取盐城市检察院和阜宁县检察院通报的调查结果。当时刘萍也被叫到了现场并且暗中作了录音。在通报会议上,盐城市检察院纪检组的王主任宣读了所谓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检察院办案人员没有对刘萍进行刑讯逼供。其中的“证据”包括一些当时办案人员的谈话材料,和刘萍本人于2003年11月18日作的供述材料。

盐城市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对刘萍进行刑讯逼供

听完调查结论后,刘萍称自己“一下子跌入了冰冷的世界”,因为盐城、阜宁检察院的人伪造了大量的证据。刘萍称检察院提供的2003年11月18号的谈话笔录根本是不真实的,他肯定地说,“可以做笔迹和指纹鉴定,那材料根本不是我写的。”阜宁县城管局的领导也指出检察院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刘萍不服盐城市检察院的处理答复,再次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给予亲自查处。然而,2008年元月3日,江苏省检察院以阜宁县检察院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为由,驳回了刘萍的的请求。

“拉锯”谈判


在追究刑讯逼供责任的同时,刘萍还要求检察院退还自己被扣押近50万元的合法财产,过程也是一波三折。2005年11月10日,刘萍向阜宁县检察院提出了返还财产申请,2006年1月6日,阜宁县检察院下了通知,不予立案,要求刘萍向盐城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7年5月10日,盐城市检察院下了一份《刑事赔偿确认认定书》,对于刘萍被扣押的50余万元,对其中的14.8万元与1370美金予以确认(个人合法收入),其余的38.2万元不予确认;刘萍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1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下了一份《刑事赔偿确认复查决定书》,对被扣押的财产中25.1万元与1370美金予以确认(个人合法收入),其余的27.9万元不予确认;对此,刘萍依然不服,于2008年2月22日向省高检提出复议申请;

200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又下了一份《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返还数额应予变更,变为“4.5万元存单、23.1万元集资单据和美金1370元。”可以看出,刘萍先后提出了三次返还请求,关于应还的人民币的数字,检察院给出了三个不同的结果,分别是14.8万元、25.1万元与27.6万元,就像挤牙膏一样,迫于真相的压力,在一点一点的往上涨。

让检察院失望的是,刘萍对此仍不满意,他的要求非常明确,“53万元全部是我的合法收入,必须全部退还给我。”期间,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的协调下,阜宁县检察院答应就被扣押的财产与羁押赔偿问题与刘萍进行“谈判”,从2004年开始刘萍就开始了与阜宁县检察院的“拉锯战”,可至今仍没有结果。刘萍要求,自己被扣押的近50余万元合法财产必须全部返还,检察院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对错误羁押作出赔偿,同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即使在省高检已经确认返还数字的情况下,阜宁县检察院的态度仍旧非常强硬,今年5月21日在阜宁县检察院会议室里,朱乃标代表县检察院给刘萍作出了部分答复:返还和赔偿金额加起来为27.6万再加美金1000多元钱,多了一分没有。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那根本无从谈起。如果不服这个决定那就任由刘萍去哪里告,他们都不怕。

这样的“答复”被刘萍断然拒绝,双方至今仍未达成共识,问题依旧被搁置。眼下,刘萍仍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多方奔走。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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