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殡仪馆原馆长贪贿收钱途径五花八门

日前,湖南省醴陵市法院判处醴陵市原殡仪馆馆长梁某犯贪污罪,但因其贪污数量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赃,因此免除其刑事处罚;另判处梁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法制日报报道,梁某自2002年起任醴陵市殡仪馆馆长,负责殡仪馆的全面工作。2006年,梁某伙同殡仪馆会计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醴陵市殡仪馆购买金泸池酒的过程中,采取在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虚报支出的方式,套取殡仪馆公款3.02万元进行私分,梁某分得2万元,廖某分得1.02万元。

2004年至2007年期间,梁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殡仪馆供货商财务,为其谋取利益。梁某先后四次收受公墓原材料供应商江西某厂业务员郭某所送现金共计1.1万元;先后三次收受长沙某公司业务员赵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19万元;先后四次收受醴陵市某店老板肖某所送现金共计8000元;先后四次收受醴陵市某石碑雕刻店老板黄某所送现金共计9000元。梁某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9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他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前能够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分别从轻或者处免处罚。且其犯罪后能积极退赔赃款,又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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