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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的审理看美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作者:林泉篪  2008-08-11 21:3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美国最早的移民来自工业,司法,科技,文化发达的英,法,德,意等欧洲国家,由于这种文化的浸淫,所以自建国始就形成一整套(尚需不断完善的)民主法制机制,其中之一便是对权利拥有者的警惕,以及政党的轮替,那里,一个政党具备法律的认可规模后,便可以"挂牌营业",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你一定量只够你活动的银子,你要办党校,自己掏腰包,不干纳税人的事,你要宣传你的政治理想,在报纸等媒体上做广告同样照此办理.政府无权控制媒体的导向及主旋律,而且你这个政党的主张与言论发布出来也同样要受到公民的质询与反驳.这是美国新闻自由的一个方面.美国的长清*Hu,克杰*Chen们在这样的管理监督机制下惟有勤勤恳恳,不敢伸手,因为在无处不在的舆论监督及权利大过天的司法管辖下,傻瓜才会冒险.但就这种和谐的局势到1950年末还是受到了挑战,由此案例看出美国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这缘由自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当时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搞得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曾做传世演讲"I have a dream"的这位黑人民权领袖及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地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份学生。还有,马丁*路德*金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等等

由此一个人要登场了,他叫萨利文(L. B. Sullivan),是南方的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这位老兄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先是写信给<<纽约时报>>抗议,继之干脆上法庭,控告阿伯内斯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有些国家叫公安)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纽约时报>>总计被要求索赔达5百万美元之巨.南方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佩特森(John Patterson)也步萨利文后尘对<<纽约时报>>提出抗议,<<纽约时报>>不得不在1960年5月16日以"撤回广告中的声明"为题刊登对佩特森州长的道歉.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纽约时报>>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萨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满本土偏见的当地法庭审理.而根据阿拉巴马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纽约时报>>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

<<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表示愿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闹大,否则,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并说:对报纸的诽谤罪裁定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

这场令人头疼的官司打了两年,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

<<纽约时报>>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长布鲁内尔(Herbert Brownell)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公众自由问题,二者都要保护,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本来,如此重要的判决肯定会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起草,但他当时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调查肯尼迪总统遇刺(1963年)事件委员会的主任,忙得不可开交,分身乏术,只好把撰写判决书的任务交给他最信任的同事以倡导公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而闻名于世的大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 老布时为首席大法官沃伦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

在3月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布伦南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相关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很显然,百姓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要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Actual malice (译做"真正的恶意"或"故意的恶意").什么是"Actual malice"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说明,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Actual malice",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

所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纽约时报>>胜诉.

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纽约时报>>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纽约时报>>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将"Actual malice"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人物,即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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