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冰谈杨佳之一

几千年前,古希臘的亚里士多德就对法律作出了良法和恶法的區分。他認爲良法才是符合自然理性的,也是人们應該遵循的,而恶法是特權之法,恶法是对人的自由的嚴重侵犯,因此人们应该摈弃恶法。對於良法和恶法的这种區分,在古羅馬的法学家那裏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除了理論之外,回顧人类的法律實踐,我们也可以发现在人类的法律實踐中,至少存在着两种法律。一种是維護一小部分特權利益的殘忍至极的專制的法律。这种法律對於社會來說,對於自由來說,對於基本人权來說,是专制恶法,是應當廢止的法律,而不是應當遵守的。另一种法律實踐是以主权在民为精神原則的,以正义為基礎的自由民主的法律。現在中共暴政的法律屬於哪一种法律?中共暴政的法律是人类歷史上极权专制恶法的最經典的表述。在这种专制恶法之下,人们沒有自由。人们只能是精神奴隸和政治奴隸。理由可以指出很多。剛才我已經讲过,从中共憲法的序言的两个規定,就可以看出中国人在中共法律的面前只是精神奴隸和政治奴隸。这两个規定,一个是中国人必須遵守馬克思列寧主义,必須服從馬克思列寧主义的指導。另外一个是,中国人必須接受中国共產黨的領導。第一个規定把中国人變成精神奴隸,第二个規定把中国人變成了中国共產黨的政治奴隸。这样一种把中国人變成奴隸的法律在本質上是專制恶法,是必須予以廢止的。

从中国的歷史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共暴政建政以來的半个多世紀以上的歷史中发现,中共暴政幾乎每时每刻都在以专制恶法的名義摧殘自由人权,都在以专制恶法的名義實行对人民的反人类罪行的犯罪。比如说,89年的"六四"事件,中共暴政出动了几十万大軍佔領了自己的首都,用坦克和機槍血腥地屠殺手无寸铁的市民和學生。这样一场嚴重的反人类罪行在中共暴政來说是符合中共的所謂"戒嚴法",也符合中共的所謂"憲法"。人们都说文化大革命時期沒有法律,那是错误的。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共暴政的法律仍然在发挥作用。我今天看到一篇介绍李九蓮烈士事迹的文章。她就是根據中共當時的法律以現行反革命罪被判處死刑的。这位女烈士在被槍決之前,为了不让她说出聲音,中共暴政居然用一根鐵絲把她的舌頭和下鄂绑在一起,然後把她依法槍決了。就是这样的一种專制恶法,就是这样一个泯滅天良的恶法現在正在統治着中国,正在管束着包括杨佳在内的中国人。这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大的背景。

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看到了杨佳的事件,我们可以断定,杨佳是在違背中共專制恶法的情況下实施他的行爲。而違背專制恶法本身是一种正义的行爲。它符合現代正义法的精神。相反,服從專制恶法,那才是一种对良法的反動,这是問題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我们要意識到,在當今中国,人民,特別是底层民众,實際上处于政治奴隸的地位,他們沒有任何實際的权利。憲法雖然也規定了一系列的權利,但是,政治選擇权是一切社會權利的基礎,沒有政治選擇权,政治選擇权被剝奪了,其它的權利都不可能真實地實踐。因此中国人現在根本沒有政治選擇权。中共暴政利用它的鐵血暴力,利用它的国家恐怖主义性質權力剝奪了中国人選擇自己的政府,選擇政治家,選擇政治組織来執政的權利。中国人被剝奪了政治选择權,因此处于政治奴隸的地位。而對於一个政治奴隸来说,任何纸面上規定的權利都是不可能實現的。这是分析的第二个层面。

第三个层面则表现为,現在統治中国的實質上是一个由杀人犯、貪污犯、受賄犯、酒鬼、賭徒所組成的犯罪集團。中共暴政本身就是反人类罪的犯罪集團。而構成这个暴政的警察是暴政直接鎮壓人民、剝奪人民權利的鷹犬爪牙。杨佳这次和中共恶警之間的衝突,从法律上應該这样看:首先是中共暴政以恶警以專制恶法的名義侵犯了杨佳天然的自由權利,侵犯了杨佳基本的人权;在这种情況下,杨佳只能利用自然賦予他的權利進行正当防衛;杨佳对警察的反擊符合法的正義精神,因爲他被專制恶法剝奪了一切按照正當的、合理的程序来表達自己願望和保护自己權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杨佳實際上实践了大思想家盧梭在数百年前所说的一个基本權利,那就是"人民在暴政前拥有起義的權利"。

经过以上分析,我想可以得出一个結論:在整個的案件中,杨佳是无罪的;杨佳对惡警的反擊是在實行法律正當防衛的權利,杨佳在實施的是在暴政前的人民的起義的權利。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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