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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西征实录:合约解释 气死台商(下)

 2008-05-21 00:3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上海购屋的台商孙永临告建商延迟交屋的初审虽然赢了,建商上诉后,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孙永临接受协商,即代表放弃合同约定」,终审判决孙永临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8条明文规定:「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由此可见,法官是知法犯法。

由于是终审判决,孙永临不能再循法律途径讨回公道,法官还责备孙永临,「协商破裂就告上法院,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孙永临不服,向司法部投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举、向全国人大主任委员李鹏请愿、向总书记江泽民请愿等等,所有他能想到的单位或领导都去投诉过,结局通通无下文。就这样耗了3年,不搬进去住,建商还是照样要收管理费,最后孙永临终于屈服,准备搬进去做个顺民。

当初合约规定清楚说明9楼到28楼是住、办两用,孙永临买的是18楼,当然可以住家也可以办公,但大楼管理委员会只准他住,不准有访客,更不可以做办公室。

孙永临只好向上海工商管理局投诉,得到答复:「广告中商住大楼、住办大楼的表述,仅体现整栋大楼的功能,并未指明某一单元的功能,汇金大楼的广告内容并无不妥。」也就是说,广告中9楼到28楼为住办两用,只是形容整栋大楼的功能,并未指明18楼为住办两用,所以汇金大楼的广告内容并无不妥。

这种指鹿为马、荒诞不经的合约解释,让孙永临领教了上海官员硬拗的本事。孙永临的案子损失还不算大,不过也突显出中共权力的蛮横无理,与台商权利受损的无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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