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把许霆案,摆上中国近60年的所谓《法律》天平上:按前30年刑罚,许霆将被杀头;按后30年至今,若是"拨乱反正"的话3-8年徒刑;若是继续"乱法之治"则可能被判10-18年徒刑。"法制中国",需要人治之外的真正公平、公正、平等--既然是《法律》,法律就要人与人来比。
而更加尖端的事实是:以往中国贪官200、300万元、上1000多万元以上才够被判无期徒刑,更何况"中国第一贪"故意、挖空心思掘取了中国国家4.82亿美元的广东省开平市原中国银行行长余振东等才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而许霆窃取17.5万中元的危害,远比举国震惊的"第一贪"轻100倍,而《刑罚》却数倍加重处罚治罪?难道这就是中国法律号称的要"人人平等"吗?许霆案,一审、被裁定发回重申,则标志着中国法律的真公平、还是要国家的真正义?
近60年的中国,中国"法律"一直是:被一个人、一个派别全权拿捏的所谓国家法律。前30年废除《宪法》是这样;后30年,至今没有任何一单、一个《宪法》审判、裁决案例为标志,中国必然是"大跃进""文革""六四"等等及形形色色"许霆案"件的历史必然。
没有真正国家根本法律规则、近60年法律规则源头短缺的中国,许霆案是一个历史遭遇的必然--24岁的许霆,在广州市城市商业银行柜员机提款时因按"0"、柜员机慷慨施舍、自己又贪念取走一张、两张、三张......一直取了171笔、总计取出17.5万多中元(见07年12月19日《南方都市报》A37版、及中国各大主流媒体跟踪"许霆案"系列报道),但这是所有中外公民按"0"都会犯的一个很简单的基本错误。倘若一个人人都能够连续"一按"就犯的事成了这个国家的严重罪行,那么广州市地方法院判许霆为无期徒刑的定罪就一定有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正法律和治罪,绝不可能都人人可以对号入座、所有公民都犯同样、一模一样的错误罪行。假如中国长江防洪漏水缺堤了,除了守护者外要被惩罚之外,是否也该把漏水的大堤也一起当做主犯来罪加一等?
还有,要是有人一遍又一遍施舍给另外一个人、到17.5万中元,你能致他罪行吗?若是许霆一遍又一遍、107次的接受了他人而不是柜员机--这犯罪还能成立吗?但现在是柜员机施舍、许霆又100%的贪得无厌接受了,这就构成了重大、极大危害的犯罪?你愿意给,我愿意要,岂不两相情愿,合法成立?
这是中国"无期徒刑"罪的经典一览。
而眼前另外两人的"无期徒刑"是,几乎就在与许霆案审理的同时,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对原上海市第一腐败头子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人称"上海一秘"、原上海市宝山区区长秦裕,以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682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吴明烈是因向秦裕等受贿总计1000万元,也被二审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概论"无期徒刑"都与许霆天上地下啊!?
法律的逻辑与实践也非常简单。其前车之鉴有:故意、挖空心思掘取中国国家4.82亿美元的广东省开平市原中国银行行长余振东等才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而许霆窃取17.5万中元犯罪的危害,难道比余振东还要更为严峻、更大的灾难?!同样是"盗窃罪"之一--这,怎样在这个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见中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同是掘取中国国家的财富:一个是17.5万元人民币,另一个是4.82亿美元,窃取17.5万中元的被中国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窃取国家4.82亿美元的却被判为12年徒刑,难道这就是中国《宪法》《刑法》的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历史结果吗?
最后,借用香港一位16岁名叫小娟小女孩的话说:"在争取正义的奋斗中,我们唯一的报尝只有一次机会。你不必指望你明天可能再有这个机会,而是必須努力不懈、奋斗不息地把握住今天"。 一个人在国家法律及其生活的面前不正要这样吗,"错"走一次,而这次机会就让这个公民一生、一世的错过?!而官员贪腐却马放南山,抓了"小"的、放了更"大"的,使所谓的法律公平形成社会紊乱。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巩胜利特别声明:作者对本文所著内容与事实,负有不可推卸、当然的法律责任。若有任何需求请通过[email protected]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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