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关于省级法院院长异地交流的改革措施,其理论支持是:"为了净化司法系统的官场风气,切断司法官员与当地的各种人情、利益关系网。......目的在于遏制司法腐败。"中国的司法腐败早已是一件公开的事实,许多法院、法官与地方官商沆瀣一气,欺压弱势民众,吃拿卡要,制造了太多冤假错案。
官员异地交流早在封建皇权时期就是权力规避、治理权力腐败的一种传统方法,但历史事实都证明这种方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共产党在中国建政后也一直采取党、政、军主要官员异地交流任职的办法,当前社会愈演愈烈的腐败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是无效的。
中国是传统的"围绕权力核心"的官本位社会,新的官员到哪里,多半被当地更强的权力关系网所吞噬,或者吸纳当地原有势力形成新的权力关系网。历数这些年"不幸落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究竟又有几个是一直在原地任职的呢?!
法院本应是崇尚理性、智慧和逻辑的特殊职业部门,中国的法院系统在二十一世纪改革的今天,仍然相信"省院院长异地交流任职"就能有效"切断司法官员与当地的各种人情、利益关系网",就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采用这种历史上屡试屡败的经验,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条改革举措是以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审判专业委员会取代原先的审委会。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重要、疑难的案件。中国民间常说:官司的较量实际就是权力背景的较量。现实中很多有权争背景的案件往往最终不得不提交审委会决定。审判委员会在案件裁判上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委员们并不亲自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无需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光靠简单听取汇报来裁决案件,主审法官及合议庭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审委会的决定。人们将这种奇特的司法现象称之为"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委会的组成人员通常是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和部分庭长,大多情况下纪检组长、政治部门主任等也是审委会委员,这些行政领导常年多把精力放在党务教化和人事管理等方面,而在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方面的水准相对较低,单靠听几分钟汇报就能作出裁判,其准确性不能不令人质疑。审委会是"外行管内行"、"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的典型代表;另外,审委会委员多是由地方党政部门任命的行政领导,通常也是地方党政部门和各种利益主体"打招呼"、渗透司法、干扰案件审理的最直接路径。
介于以上原因,中国法院系统的审委会制度早已是受人百般诟病,如今的改革是以审判各种专业委员会取而代之,新旧两种模式之间究竟有多大的不同呢?某地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的一句话揭秘了所有天机,"这种改革无非是将审委会的旧有人员分散到新成立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去,院长等主要行政领导仍然统辖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是"谁官大谁说了算",这种改革无非是新瓶装旧酒而已。
当然,原有的审委会换成三个专业委员会,"一分为三",在人员数量上也许略有扩充,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极少数业务庭的"资深法官"进入专业委员会。然而,究竟何为"资深法官"的标准呢?素有任人唯亲传统的中国,法官实行内部行政化管理,业务强、独立性强的法官未必就能够成为党政领导认可满意的"资深法官"。
所以,以各种专业委员会取代旧的审委会无论从各种角度看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原有审委会制度"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等种种弊端。中国法院原本并不需要那么多"党务说教"和"管制人"的党政官员,这些年法院系统暴露的大量腐败"窝案"和"串案"也证明:那些满嘴"一心为民"、"廉洁奉公"的法院党政领导往往是法官群体中最危害为烈的害群之马。这些党政官员都享有较高的法官等级待遇,既然他们有能力处理"重要、疑难"案件,为什么他们不能加入合议庭亲自开庭审理案件?!更何况法院系统日常受理的案件中未必有多少疑难案件,而真正有疑难的案件几乎都是"关系案"、"人情案"。说穿了,除了领导们的能力问题令人质疑外,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也根本不愿把精力放在个别的少数案件上,而需要更多的精力研究如何"治人"并以此更大范围地操控案件,谋取更多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今天这个委员会,明天那个委员会,实际都是行政权压制司法权的制度媒介。笔者认为这种改革实在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举措。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无数个年头,法治的口号喊得惊天动地,现实中的司法腐败却愈演愈烈?法官受贿枉法、吃拿卡要的行为仅是中国司法腐败的表层现象,更深层次的腐败在于司法权没有能够成为有效制约行政权的独立力量,在官民矛盾深刻对立的中国社会,法院不仅没能抑制党政权力肆无忌惮的无限扩张,不能中立地保护弱势民众受到日益侵犯的合法权益,相反却千方百计取悦权贵,成为替地方党政权力和资本"保驾护航"的工具。
人们不禁有了疑问,为什么司法改革措施要么总是隔靴搔痒,要么就是原地兜圈子!就像一首中国歌曲所唱到的:"从终点又回到起点,到现在才发觉。"原因在于共产党并不想进行真正的司法改革,不希望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权来碍手碍脚。
法院没有独立,我们就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中国目前还不存在真实意义上的司法权力。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级"是一条国际公认的司法准则。1985年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的《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力国际公约》、1995年在中国北京第六届亚太首席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原则的申明》,等等,中国签署的大量国际法律文件都对司法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执政党的关系作了准确定位,对法官的权力义务作了全面规定,对司法机关的内部关系作了分析。连中国54年宪法第7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为什么中国签署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却慎重拖延履行,中国社会的发展却总要精华而取糟粕呢?!特权!归根到底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少数人的特权。
中国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应是司法独立,改革首先就是要让司法权成为制约行政权的真实力量,让法院成为不受地方党政操控的独立法院,让法官不受上级牵制而成为秉承良知的真正法官。当前任何脱离司法独立原则的改革举措都是无的放矢、舍本逐末,都是继续欺骗弱势民众、继续推行专制统治的碍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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