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盗窃与官吏贪污
先看在中国发生的两个事件:事件一: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祇被扣1元,于是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事件二: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2006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凤凰卫视一期节目中,余振东的一下属回忆说:那个时候上班唯一做的重要事情是怎样把钱转到海外,现在算来,数年的时间平均下来,每天要贪污挪用
100多万.)
读者看到这里,千万别以为是法官在胡乱判决.不是,法院在依法行使。许霆被判无期徒刑的理由是其行为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罪,按照中国《刑法》,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至2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5000元至20000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无期徒刑。
而贪污挪用公款罪就不同了,即使贪污上千万元,挪用数十亿上百亿也极少被判死刑的。刑法第395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就是说,贪官祇要死不承认,又无铁的对证,就无法用贪污罪来判他。祇能用财产不明罪来处理,最高刑期也祇是5年而已。
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刑法是不是也专门为当官的利益制定的?平民百姓要盗窃几十万人民币难似登天,官员们捞取几百万不过举手之劳。而且受到的惩罚大为不同。看来,官员们的日益增长的贪污金额,严重落后的老百姓盗窃金额与不成比例的定罪金额之间的矛盾,应该是中国刑法立法的主要矛盾了吧。
许霆的ATM机提款案除了暴露出司法的随意性之外,还让立法的主要矛盾非常尖锐地暴露了出来。在中国的过去,贪污1万元也是要枪毙的;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官员的贪污金额币国家GDP增长速度快得多,而定最金额则远远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贪污挪用金额高达4.82亿美元,祇判12年有期徒刑。就是说,中国官员贪污与平民盗窃获同等罪行的犯罪金额差距为两万倍以上!
本来拥有公权者是公仆,是全民监督的对象;如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定罪标准倒挂两万倍。这个数字,从一个方面准确地表明了中国社会的性质--这是一个极少数专权者全面欺压大多数老百姓的社会。
我们建议中国立法部门迅速从立法着手,彻底改变法律的不公正。要改革所谓"贪污罪"的认定程序,甚至可以将贪污与盗窃同罪论处。官员贪污均符合盗窃罪的定义,都是以非法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意,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秘密进行的。完全可以奖贪污罪首先定义为盗窃罪。如果说贪污和盗窃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贪污是盗窃中最为恶劣的有权势者监守自盗,相当于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才符合法律的应有之义.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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