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府欠千万判偿还 银行申请执行

因拖欠中信银行八百二十八万余美元贷款,中国大陆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法院判需偿还,黑龙江省政府亦被判需担负责任。

北京“京华时报”报导,由于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此案经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

报导表示,此案追溯一九八七年。据市二中院的判决记录,当年四月三十日,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后更名为黑龙江省发改委)从中信公司银行部贷出一千二百万美元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九,并协定由黑龙江省政府承担担保责任。据黑龙江省发改委说,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牡丹江制药厂。

报导指出,银行部放款后,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分三次偿还本金一千万美元,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份,尚欠本金二百万美元及利息六百二十八万余美元。

中信公司银行部并入中信银行后,继承债权的中信银行在二零零五年底起诉,要求黑龙江省发改委和黑龙江省政府偿还拖欠的贷款。

报导表示,开庭时,黑龙江省发改委表示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根本无力偿还如此巨大的款项。出于对中信银行资金安全回笼的考虑,也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信用,发改委一直在与牡丹江制药厂协调还款,但作用不大。

黑龙江省政府辩称,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担保方,担保协定应认定无效,省政府因此不应成为被告。

经过审理,市二中院认定,当年的担保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关于贷款等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法院据此判决黑龙江省发改委偿还八百二十八万余美元贷款,省政府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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