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律师委员会对甘巴里“缅甸报告” 的看法
流亡泰国的缅甸律师委员会BLC(The Burma Lawyers' Council),对联合国缅甸特使甘巴里的“缅甸报告” ,发表了声明。他们对“缅甸报告” ,有同意的,也有要补充的。兹简述如下:
一.缅甸律师委员会同意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说:甘巴里的缅甸之行,“不能说是成功”。
二。缅甸律师委员会同意甘巴里向缅甸军政府提出的9项要求:
1。结束夜禁,释放戒严期间所拘禁的人士。
2。取消戒严令。
3。释放示威游行期间所拘禁的人。
4。为游行受伤的僧侣民众开放运送医院的通道。
5。撤回街上的军队。
6。在执法时,尊重人权与法治。
7。遵守国际法规标准。
8。允许ICRC探访被拘禁人士,追踪失踪人士。
9。立即停止侵击佛教寺院。
三。缅甸律师委员会支持甘巴里对军政府所坚持的要求:
1。释放所有政治犯,包括这次游行中所拘禁的人士。
2。促进各方代表度参加的全国和解会谈。
3。与人道组织全面合作,并给与积极协助。
4。在克伦邦等争端区域,停止战争。
5。继续与国际劳工总会ILO合作。
四。对以下观点,缅甸律师委员会则做了重要补充:
1。开放市场经济:
缅甸律师委员会认为:缅甸根本没有真正的开放性市场经济。
军政府仅仅在表面上颁布一些新经济条例与关税等,实际上将军们与其同流合污者 垄断全缅经济命脉,全国贪污腐败黑暗到极点,根本不存在市场经济的任何关键特征。
2。决策:
军政府的决策,都在黑箱中进行,不透明也不负责任,局外人谁都不知道——既不能问,也没官方机构可以查询,更不用说没有任何民间监督组织存在。比如:高级军官们将军们由国库提取多少薪水?最高极限是多少?他们贪污腐败,假公济私,监守自盗等…………..谁监管?谁负责?
3。法制:
缅甸没有法治,只有人治:军政府本身司法,高高在上。本身犯法,就有法不依。人民即使守法,将军们说你不对,你对也是不对;将军们犯法,他说他对,你就无法说他错。
4。民主:
缅甸经济危机的另一重大原因是缺乏民主机制。
若是民主政府,本身既要对人民负责,法律的执行,也要由独立的立法机关与司法部门监督;同时,还有强大的社会民间团体与独立的媒体,可以追踪检察,并直接报告人民知悉。
然而,缅甸是独裁军政府,由贪污腐败的将军们独断独行,没有其他独立机构或人民组织进行监督与制衡。因此,凡与将军们利益相关的经济体系,就会一枝独秀,风景独好;不与将军们利益挂钩的行业,或有损将军们利益的企业,就万马齐黯,求救无门,最后被迫关门。
5。2003年谋杀昂山素姬与其车队的迪巴荫谋杀案(Depayin Massacre):
不追究这惨案,也不提这罪案,使犯罪的将军们逍遥法外,他们当然会一犯再犯,毫无忌惮——终于又出现这次杀害僧侣与民众的滔天罪行。
6。军政府在众土族区,长年累月进行种族屠杀与虐待迫害众土族,在全国各地,不断侵犯人权;数十年来对学生民众进行大小屠杀,2003年在迪巴荫谋杀昂山素姬与其车队,最近又对僧侣民众进行公开大屠杀………..
缅甸律师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与联合国,按安全法第七章罗马法令第13b(Article 13(b) of the Rome Statute by a Security Resolution under Chapter VII),循达尔弗尔(Darfur)先例,把犯种族灭绝罪,侵犯人权与反人类罪的缅甸军政府将军战犯们,起诉于国际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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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BURMA缅甸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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