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新闻自由

2007年8月30日中国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共表示,制订此法律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减轻因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前身是「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的构想源自于2003年的SARS疫情。在SARS危机中,中国政府出现资讯不流通、地方官员处置紧急状态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使得中共开始思考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官员对于紧急状态的处置能力。然而,「紧急状态法」草案建议稿提出后,引起学界不少争议。在一般民主国家中,「紧急状态」是国家面临重大危机时,不得已而限制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中国类似的重大危机不多,反倒是地方性、突发性等公共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紧急状态法」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便因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四类当前中国最容易爆发的突发事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过程中,新闻媒体可否自行发布突发事件报导的规定曾经引起激烈讨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如有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资讯,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还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导进行管理。此一箝制新闻自由的规定引起极大争议,最后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资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资讯而进行传播」。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官员问责力度,规定政府官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应保护公民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选择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政府部门若为处理突发事件,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如果违反规定,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过程中,外界可以看到一些进步的现象。中共愿意删除原草案中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资讯」的规定,显见大陆社会中已出现一股重视言论自由的声浪,使得中共必须轻取他们的意见。此外,中共也开始理解,在维护公共安全的突发状态下,官员也有义务保护公民权益,或尽快给与适当补偿。这种重视个人主义的观念与过去只讲求「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集体主义思想有所不同。看到中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过程中,开始尊重新闻自由与故人主义,不能不承认这是一种进步。接下来,就要观察这些在法理上的进步否能在官员执行任务中确实做到,因为集体主义、党管媒体都是从中共建政一直延续下来的观念与制度遗产。(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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