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坏事都是“临时人员”干的?

派出所的协警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公安机关;比如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代表的是政府,至于有几个人是有正规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有几个人是正规编制以外的临时工,与老百姓无关。

大家依稀还记得,孙志刚被打死时,媒体报道曰:“打人者,是救助站的临时工作人员。”前不久的7月8日晚,北京5名工人打“黑车”,被警方拦下,拳脚加马棒,又被带到派出所大扇耳光,事后派出所领导出面声明说:“打人者不是本所的正式工作人员。”相关的例子举不胜举,以前,这种事情多出自行政机关,这个托辞仿佛很好用:“坏事都是临时工干的。”

在北京电视台的“纸馅包子”被曝为假新闻后,电视台一边言不由衷地道歉,一边说:“这事是临时工干的,他去年才来我台工作。”言下之意:只有“正式工”的行为才能代表北京电视台,而“临时工”的行为由他自己负责;言下之意:请同志们相信,我们这些正式工还是蛮有素质的。

按当下的体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临时工”一说,仅应当指的是用人单位与被用者所签的工作合同的长短,且与“临时工”一词相对的,也不再是所谓的“正式工”。拿行政单位来说,有些工作人员是有正规编制的国家公务员,有些人是没有正规编制的非国家公务员。但是,有没有正规编制,那只是你本单位内部用来管理和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工资来源的依据,与外人无关,用法律术语说,叫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派出所的协警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公安机关;比如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老百姓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代表的是政府,至于有几个人是有正规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有几个人是正规编制以外的临时工,与老百姓无关。

在法律上,有“职务行为”一说,也有“代理行为”一说。如果这位造假者已被北京电视台聘用,甭管他工作合同的期限是三天还是三年,在工作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他就是你北京电视台的员工,何来的“临时工”之说?(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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