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陈树庆先生抗辩
郭国汀
强奸人的肉体依世界各国法律皆属公认的重罪,在不少国家甚至是死罪;强暴人的灵魂与精神实质上远比强奸人的肉体危害程度要严重十倍甚至百倍!因为前者某些受 害者还多少有某些肉体快感,有些受害者事后甚至愿意嫁给强奸犯便是证明,尽管可能属斯德哥尔模后遗症;后者在实质上将有自由意志的人变成行尸走肉或奴隶。 然而,中共专制暴政,不但长期纵容恶警甚至唆使重刑犯人强奸女政治犯、法轮功女学员,家庭教会女信众 [1],而且公然强暴亿万国人的灵魂、精神58年该当何罪?!难到国人皆已变成宁愿忍受灵魂精神被长期强暴变为行尸走肉和奴隶也决不敢或不愿反抗的愚民?!
秦始皇死后宰相赵高因指鹿为马的故事臭名昭著而遭千古骂名,然而赵高较之中共恶党实在是小巫见大巫根本不值一提。因为在中共专制暴下,国人几乎每日皆耳闻目睹同类荒唐至极的故事,陈树庆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仅是其中最新的一例。
一、陈树庆先生因何言、行触犯了哪条刑律?
杭州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毛建中在其2007 年6月27日的起诉书中称:陈树庆(法学硕士)无业。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于200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12月19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查明:
陈树庆积极参加"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活动,并在其会刊《在野党》上以该成员的名义发表《捍卫谁的主权》,《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等文章。2005年3月至今,陈树庆在网吧及住处,连接"博讯""大纪元""中国事务论坛""议报""多维新闻"等境外互联网站,通过 投稿或直接发贴的方式,以"中国民主党人"或"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成员"的身份在上述境外网站刊载《应该释放许万平》,《一份反民主反法治的纳粹主义反人类判决 书》,《郭起真颠覆国家政权?还是国家政权变质?》,《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古代儒学说的评析》,《贵州毕节"夜狼"事件中共当局到底要向社会证明什么?》 等署名文章,本院认为,陈树庆采用发表文章造谣、诽谤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05条第2款,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首先得感谢毛检察官搜肠刮肚罗织的罪证,使得国人有机会了解陈树庆先生的真知灼见和英雄事迹。依其指控不外乎两项: 一是陈先生积极参加中国民主党淅江筹委会的活动,亦即控方试图让人们相信陈先生犯有 [组党罪]?二是陈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多篇署名文章,公开抨击中共及中国司法黑暗政治腐败;质言之,控方指控陈先生的唯有和平理性的[言] 而无[行],这是典型的野蛮中共文字狱!是中共专制胡氏暴政滥用国家机器对敢于说真话不愿做奴隶不甘成为行尸走肉的真正的中国人犯下的又一起严重罪行!
《刑法》第105条第 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以" 颠覆国家政权罪"取代"反革命罪",相应地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取代"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 但这仅是换汤不换药,以欺骗国人与国际社会,旨在证明中国没有政治犯。然而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涉案者皆系货真价实的政治犯[3]。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仅是将1979年《刑法》102条之" 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变成"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变成"国家政权" 。[4] 问题的关健在于,这是一条早就应当废除的标准的恶法! [5]
自由民主国家的类似刑法条文与该条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推翻或毁灭政府罪或煽动推翻或毁灭政府罪的实质构成要件必须是:任何人明知或故意提倡、怂恿、指点、或教唆使用暴力推翻或摧毁政府或使用暴力手段暗杀政府官员。 [6] 质言之,颠覆政府无罪,除非使用暴力;那怕是诽谤、诋毁政府也无罪,因为公民有批评批判监督政府的权力,因为主权在民,因为任何自由民主国的政府皆是由选民通过选票决定执政者去留,因此根本不存在和平手段颠覆政府罪或和平言论煽动颠覆政府罪。此外,各国刑法中只有暴力推翻政府罪,而决无和平理性言论颠覆[ 国家政权]罪。中国刑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反映了中共当权独裁集团[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有权就有一切] 的强盗概念实在根深蒂固。再者,法律规范应当明确清晰,人们才能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例如,美国《刑法典》第2385节将煽动推翻政府罪的具体手段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诸如:[经由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分发或公开演示任何书面或印刷品]旨在[ 提倡、怂恿、指点、或教唆使用暴力推翻或摧毁政府或使用暴力手段暗杀政府官员]使得法官判案时有明确标准。而中共刑法居然以[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任意实施政治迫害。依同类解释规则,[其他方式 ]必须是与[造谣、诽谤]类似的而非可以任意扩张解释。
二、陈树庆先生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于国于民!
国人参与结社组党权乃宪法明定也是国际公约确定的基本人权之一,而国人公开发表政治言论权,同样是宪法和对中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言论自由权。因此,陈先生参与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根本谈不上任何罪责,他仅是依法行使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结社自由权。至于他公开发表抨击中共及政治司法体制的文章,同样属于依法行使宪法明定的基本人权。在一个国人大多皆醉生梦死、麻木不仁、明哲保身、自私自利的社会,人们不愿得罪当权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利益集团,以免惹火烧身;陈树庆先生基于理想出于争人权争自由的理念,勇于表达直言不讳,敢于抗争不畏强权,组党结社是实现政治理想的最佳途径,也是早日终结中共专制暴政的必由之路,但任何权利的实现都得有无数英雄与先驱者作出奉献与牺牲,陈树庆先生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对中国人民有所贡献的民主英雄之一。
三、陈树庆先生仅是勇敢地说了真话
毛检察官认定陈树庆先生言论构成犯罪者为:(1 )诽谤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专利(长时间的垄断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资源),行暴(如"六四"屠杀)虐(因言治罪,政治迫害)侈( 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傲(假,大,空的愚民宣传)",(2)诋毁我国国家政权是"有几百万手握现代高效杀人工具的军队,武警和警察来表现"强大,有公检法司(监狱)的一条龙'整人害人服务'体系","宣称不允许一部分人当然地专政,另一部分人当然地被专政,'民主'与'专政'是矛盾的对立面而不能共存",( 3)煽动"我们要的是多党制的民主法治,决不要那些篡夺人民主权,用国民的性命与幸福作赌注去捍卫一个领袖,一群贵族,或一个政党私利与特权的封建法西斯主权",(4)提出"讨还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与机构"等等,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7]
这里我不得不再次感谢毛检察官的客观归纳!但完全不能同意他将[ 诽谤、诋毁、煽动]等字眼强加于陈树庆先生,因为这是典型的指鹿为马!考虑到毛先生是吃中共饭的,屁股决定脑袋的中共官场政治定律,使得中共法官、检察官、公安、国安人员几乎百分之九九点九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除非毛先生是业已丧失人性或已经被长期洗脑洗得没有自已独立意志的政治白痴或是天生愚不可及,我甚至相信毛先生的内心未必不赞同陈树庆先生的真知灼见。
中共窃国盗政58年岂止是"专利,行暴,虐,侈,傲"?!中共实质上是依赖暴力加谎言和政治恐怖对国人实行灵魂精神强暴,经济上实行超级剥夺抢劫,政治上实行极权专制奴役,司法上实行黑箱作业,环境上实行杀鸡取卵式掠夺的远比希特勒法西斯暴政残暴的专制流氓暴政!因此陈树庆先生的归纳中共 [业绩]千真万确,仅是远不够具体深刻彻底而已。中共流氓无赖党实质上是一个地地道道货真价实的特权无赖土匪流氓骗子犯罪利益集团!是中国人民的公敌!
中共迄今蛮横地拒绝军队国家化,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变成党卫军私家军,盗用国库民膏民脂贿养了数百万主要用于对内镇压国人争自由民主权的正规军和武警部队,江、胡为一已之私皆大规模封官许愿,荒唐地大封 [将军],当然与所谓保家卫国无关,旨在巩固自已非法窃取的国家政权,而恋权的根源在于钱财,因为不受任何有效力量制约的特权,使得江、胡及其特权集团家族得依该特权轻易地窃取巨额经济利益,这便是独裁者不惜一切不顾人间道义疯狂镇压一切不同声音的根源;而滥提将军的做法进而使得中共党卫军成为世界各国对外战斗力最弱但对内镇压民众最狠且将军数量最多的败家军。
自由民主化是举世不可阻挡的大潮,现在全球仅剩44 个专制国。要民主争自由是每个不愿做奴隶的人的真实心声,专制唯有独裁者和天良丧失的奴才及愚民才会拼命维护;民主制度当然与专制制度势不两立,中共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与《动物庄园》中的"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应当更为平等"的荒唐逻辑一样,即中国人民都是平等的,但中共官员应当更为平等,因而他们享有特权是理所应当的!
陈先生的言论皆乃实话实说的大实话,并无丝毫[造谣、诽谤]之处,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的前提基础,未见毛检察官任何论证陈先生的文章在何论点、论据上有所编造或虚构,他仅是蛮横无理地指控陈先生[造谣、诽谤],这与赵高指鹿为马有何两样?!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即便依中共恶法,控方负有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若其无法举证或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便应推定陈先生无罪。
四、敬请全球华人和民运人士关注声援支持陈树庆先生
南郭注意到陈树庆先生自2006 年9月14日被中共专制暴政非法拘禁2007年6月27日被起诉迄今,中国民主党人(包括海内外组织)几无声音,海内外民运人士同样保持高度沉默 [8]。须知举凡政治案凡无人关注特别是没有国际社会关注者,中共专制暴政几无例外地无罪重判,期望低调妥协消音便能[捞人],肯定是痴心妄想,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话!当同道受到中共专制暴政政治迫害时,每个国人特别是民运人士和民运组织均有义务和责任发出自由真实的心声。 [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为何集体保持高度沉默?!这不但令身陷囹圄的陈先生及其家人感到悲哀,也会令每位民运志士心寒。国人似乎太热衷于锦上添花而缺乏雪中送炭的真诚情怀。南郭以为陈树庆先生本系法学硕士,若为一已一家私利完全可以投身于律师业搛大钱,然而他却义无反顾地投身于旨在为全体国人争自由民主权利的伟大民运事业,理当得到国人的敬重、理解与支持,更应得到全体民运人士的关心关注关爱。当然国内民运人士为安全计可以用匿名,我们是否应当做点什么? 千万不要任由中共专制暴政随心所欲地迫害我们的弟兄与战友而无动于衷,否则下一个受害者很可能便是你、我、他!
2007年7月15日第72个绝食维权抗暴日于加拿大
注释:
[1] 参见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政与酷刑》注释13、14 、15、34、 35、36、37 、38、39、 40、41、42 、43、44。
[2] 2007 年6月27 日淅江省杭州市检察院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起诉书。《博讯》2007年6 月。
[3] 参见郭国汀《中国争自由民主权英雄与先驱者名录(修订版)。
[4] 1979年《刑法》第102 条:"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这仅是一条恶政策规定,而算不上法律规 范,因为其含义不明。像 "反革命标语、传单"、"其他方法"、"宣传煽动"等都不是法律用语,其含义不清晰、不明确,使得中共法官得以任意解释。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 概念。反革命罪其实是中国特产,仅在国民党和中共政权下存在过。
[5] 早在2003年7月 1日李建强律师与郭国汀律师共同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起《关于废除或修改刑法第105条致全国人大及胡锦涛先生的公开函》签名活动,在征集了 150余名法律人签名后,送达最高层。迄今全国人大及胡氏包括其秘书或办公室不但没有片言只语回复(因为其无能也不敢回答),反而小肚鸡肠地将李建强律师的执业证非法强行收回长达一年半,而最终将郭国汀律师赶出国门!
[6] 美国刑法典第2385节:Whoever knowingly or willfully advocates, abets, advises, or teaches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Territory, District or Possession thereof,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in,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y the assassination of any officer of any such government; or Whoever, with intent to caus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prints, publishes, edits, issues, circulates, sells, distributes, or publicly displays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advocating, advising, or teaching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any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attempts to do so; or Whoever organizes or helps or attempts to organize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who teach, advocate, or encourag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ecomes or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s with, any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knowing the purposes thereof—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If two or more persons conspire to commit any offense named in this section, each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the terms "organizes" and "organize", with respect to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include the recruiting of new members, the forming of new units, and the regrouping or expansion of existing clubs, classes, and other units of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7] 2007 年6月27 日淅江省杭州市检察院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起诉书。《博讯》2007年6 月。
[8] 例如:google搜索陈树庆词条仅有不到 1000个网页但大多是同名同姓者的他人信息,百度有500 余有关陈树庆的信息,但绝大多数是同名同姓者的他人信息,而yahoo仅有一条出现陈树庆的名字! ;亦即在所有主要搜索网上几乎没有为陈树庆先生呼吁声援的专题文章。迄今唯有吕耿松《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一文,海内外中国民主党人内部争斗的文章倒有不少,民运人士岂能莫视战友遇难不闻不问?!这岂非令亲痛仇快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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