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大限是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

日前,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近年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以杜绝在这个问题上的奢侈浪费。按照规定,各地区的自查情况要在6月20日前报送以上中央7部门。坊间称之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查大限即将到来”。

这年头,“大限”这个词我们听得也多了——前年4月底是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完成自查的“大限”;去年 8月20日是山东各市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查工作的“大限”;去年9月是全国卫生系统自查商业贿赂吐回扣的“大限”;就在今年,中纪委还发文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

这些不约而同的“大限”设置,其原理很简单、愿望也很良好——期望那些犯了错误的官员能够自己说出来,而我们又给予其宽大处理,从而终止他们继续犯错误乃至犯罪给国家带来的损失。但问题在于,如果整个社会环境使得他们掩盖其错误的成本极低,他们坚持错误甚至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又极小的话,那他们凭什么要主动交代,在政治上自杀?何况他们做出 “坚持下去、拒不改正”的决定,其心理依据也很坚固——在某些地方和领域实际上已经是腐败成风,而相比之下,真正受到查处的人却极少,甚至在上述那些看似厉害的“大限”过后,也鲜见新一轮的“反腐风暴”。

所以就不难理解,一方面,所谓“大限”不断出台,举措不可谓不严厉,出路不可谓不宽,但另一方面商业贿赂依旧、腐败依旧、奢侈依旧;而且还产生了副作用——“大限”限得多了,也就失去了威慑力。有些地方的“大限”期限还被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这些都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事实上,滋生腐败的土壤是不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或权力结构,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只要体制上的主要弊病不改变,完全靠政府自己查处自己、监督自己,就不免走上“越反越腐”的怪圈。

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年来我们特别注重对政治体制上细枝末节的修补,其实都意义不大。因为真正的对政府的监督一定是来自政府外部——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选举监督等。如果真正要改变某些政府官员的奢侈、浪费、腐败的风气,使政府的自我监督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就必须引入更多的外部民主监督机制并使其落到实处:如,法律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必须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要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监督主体的范围也应扩大为包括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媒体、甚至是人民的直接参与等。如此,在体制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期望,腐败、商业贿赂、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大限”的真正到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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