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帮维权领袖陆大春特致胡锦涛公开信
尊敬的胡主席您好!
我叫陆大椿(原名陆大春),小学文化,向您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我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严打”之际,因被诬为“夜盗破坏供水管道”首犯[见 "破烂王"陆大春专辑]而状告四川省蓬安县公安局,不服县、市、省三级法院五判一驳回和省、市、县三级党政、人大、司法各信访部门更为有中变无,无中生有的会议纪要一案,先后给您和给您的前任江主席等党和国家政治司法各领导人所寄的申诉材料,早可用汽车拉了!根据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等规定,和您和江主席等党和国家政治司法各领导人一惯的讲话精神,不论我的申诉理由成立与否,都应正面回答于我,但是不知何因所致,至今多年以来,我从未收到您们任何领导人的任何只言片语的回答?请问您们的书面规定和讲话精神,为何会与现实形成如此正比的反差局面呢?
二、我正是由于常年都收不到您们任何领导人的任何回音,于是才采用了特为罕见的寄信方式,将在沿街鸣冤乞讨所用的灯布冤单和具体的申诉材料一起,用双挂号包裹并注明是申诉材料,于去年1月4日从成都寄给您的,可后于2月6日被邮政局给退回来了,原因是您拒收。请问您是否真的拒收过我这个注明是申诉材料的双挂号包裹呢?请能回答为谢!
到底是特权面子应该大于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公民的权益
还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公民的权益应该大于特权面子?
三、我不服判决、 驳回和纪要理由中的关键问题,就是我所坚持必须依法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和必须依法判决被告公开明确地在原侵权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内,给我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赔礼道歉。但十一年以来,我为此不但付出了愧对老人,债台高筑,沿街当了十年鸣冤乞丐,屡次险丧性命,以至如今成为绝症病人等种种惨痛代价,而且省、市、县三级党政、人大、司法等各部门,至今都还在要求我,必须要放弃至今坚持多年的上述要求,才是给我解决相关问题,让我结束鸣冤乞讨,恢复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而我则依然坚持必须依法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和必须依法判决被告公开明确地在原侵权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内,给我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赔礼道歉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条件。
近于5月16日下午。市、县虽然又到省委接待室来接我回去,但其中有人一见我就动了粗,在遭我反抗和据理力争后,并依然明确表示,想要公安局给你说声对不起,是永远办不到的,因为公安局毕竟是一行政机关!因此,我就没有跟他们回去。
省、市、县三级都认为我的要求,令公安局难堪,但却未考虑到当时故意把我诬为“夜盗破坏”首犯,成为“严打战利品”,被强剃光头,身挂“盗窃”大黑牌,押赴刑场陪杀场,喊冤还遭毒打,并被其作为反面教材在县、市、省三级电视台循环滚动报道半月多之久,给我所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时至今日都没有任何人在任何公开场合对我有过任何半点致歉的表示。
法院判决中先是认定原告陆大春要求被告公安局为其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但进而又反将被告在法庭上对我进行威胁的行为判成是“当庭赔礼道歉”,因此,不再在电视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会议纪要中又将此认定为“无理缠诉闹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副院长文敬先后给我的口头解释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名誉权,在宪法和法律上虽然早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判决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个人赔礼道歉,尚无几多先例,因此,不现实!由此足见,行政特权面子大到了什么地步?把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公民的权益致于到何地去了呢?!
在高呼和谐人权和力求稳定的今天,我今再次请求并希望在我有生之时,能听到公安局依法给我说声对不起!
此致
敬礼
陆大椿
2007年5月22日于成都
以上图片:是今又用双挂号分别寄全套申诉材料给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吴官正、罗干、周永康、肖扬、贾春旺等的邮政收据。今仅邮资一项又用了114元4角,加上部分材料打字复印所用150元,共计又是264元4角。当然求人上网又要另外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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