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产大事故频发或因有法不依

中国政府日前出台新条例,为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罚款金额做出规定。分析人士认为,这是中国政府为加强生产安全采取的一个积极步骤,但中国现在不是缺少条例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再出台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条例*

在中国辽宁省铁岭清河特殊钢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2人死亡的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日前出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华社称,条例为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条例规定,事故分成4个等级,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罚款从10万元至500万元。相关负责人的年收入也要被处以40%到100%的罚款,并给予处份。如果谎报、瞒报事故,伪造、破坏现场,转移、藏匿资金,销毁证据资料,在调查中做伪证或逃匿等,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对事故发生后上报的时间、内容做出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字,中国近年来平均每年发生的工业事故大约有100万起。

*分析:步骤积极但收效不会大*

香港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郑宇硕说,国务院新推出的条例是政府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工业事故所采取的一个积极步骤,罚款额增大,规定细化。

不过,郑宇硕教授说,中国政府在反贪不力,腐败蔓延,官商勾结问题严重,同时又坚持一党统治,不容许媒体行使监督职责的情况下,仅仅不断出台新条例恐怕收效有限。

他说:“因为第一就是利之所在,有人就会铤而走险。不管你的罚款多么高,多么严厉,他总是期望能从生产过程中弄点钱。第二,国内很多贪官,或者是贪污的企业家,一般都是把一大堆钱先送到外国去,然后把家人再送到外国,自己则准备一本或者多本护照,随时准备一走了之。”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问题所在*

中国知名工伤律师周立太在接受采访时说,在他从事11年的律师生涯中,从他经手的工伤赔偿案件看,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工伤比例并不算高,而占较高比例的是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他说,所谓人为事故主要因为企业老板贪心,以工人身体做代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他说:“第一,就是一些老板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工人身体、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二,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盲目地追求经济效益,牺牲法律、牺牲法规、牺牲工人的身体作为发展的代价。也就是说,政府监管不力是造成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劳动者自己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工伤事故的又一原因。”

周立太律师说,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为应对生产安全问题日益增多的现象,不断出台条例法规。除了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条例和法规之外、省政府和各级人大也都纷纷出台自己的安全生产的规定。周立太说,过去20年里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有关安全生产及其赔偿的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周立太律师认为,这种现象应当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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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苏2007年4月20日华盛顿报导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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