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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司法奇闻:写推荐信也可定罪

作者:童昕/综合  2007-04-08 21: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曾在中央电视台被当作洗脑典型的中央音乐学院学生王博于2005年12月在明慧网等海外网站自述,如何被中共政府人员欺骗、洗脑及利用的经历,及“焦点访谈”造假的内幕。2006年7月,王博及其父母在大连的临时住所里再次被抓,并在2007年2月分别被判五年或四年徒刑,过程中一直没有通知家属,致使一审没有请律师。在家属多方求助的情况下,有六位律师愿提供帮助,却发现一审有诸多违法之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他们联名要求该案应退回长安区法院重审。

王博

没有律师的一审

据明慧网报导,2005 年12月,王博自述被中共政府人员欺骗、洗脑及利用的经历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揭示了在劳教所、洗脑班中痛苦的经历、和“焦点谎谈”谎言的出炉、以及自焚伪案的背景。此后,为了避免再次被抓,2005年11月,王博一家开始了流离失所的生活。

2006 年7月,王博及其父母在大连的临时住所里再次被抓,王博一家被抓后再次遭到刑讯逼供、体罚,被欺骗诱供、逼供等,去年11月1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博及她父亲王新中、母亲刘淑琴开庭审判,整个过程均未通知亲属。亲属四处打听,最后才在一位好心人的帮助下,从电脑里查到河北省长安区法院正在对王博一案进行审理,当亲属赶到法院时,发现开庭布告已贴出,就在四天之后,已没有时间再请师。2007年2月2日,王博在一审中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王新中和刘淑芹分别被判四年。

王博一家三口同时被判刑,使王博的亲友非常焦急,特别是王博87岁的外婆更是寝食不安。他们为找律师历尽艰难,不计成本,先后联系过几十家律师事务所,反覆讲述王博一家的不幸遭遇。终于感动了北京的六位正义律师答应代理王博案件。可是在律师交手续的第二天,北京市司法局就找到律师事务所表示“关注”,接着北京市国报警察给律师所施加压力,有的律师被威胁开除公职,有的律师被逼迫让退出王博案件。

律师:一审诸多违法之处

3月12日上午,六名律师向石家庄中级法院和检察院,分别递交了由他们联合签名、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申请”中强调,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退回长安区法院重审,石家庄中院接受了申请。但石家庄市检察院拒绝接受申请,说法是不公开开庭的案件检察院不监督。

六位律师一致认为:会见当事人后,发现事实出入非常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事实出入较大,二审必须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时,三个当事人其中两个人没有参与法庭调查--“零口供”,法庭就草草下判决,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希望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纠正一审中的错误,或退回长安区法院重新调查审理,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二审合议庭主审法官裴卫华口头答覆律师称,二审不会公开开庭。

在此案中,王博及其母亲刘淑芹均没有任何口供,但即便是有口供的王新中,律师认为他也没有违法行为。

律师辩护词中说此案在一审过程中有诸多违法之外,如,公诉人、辩护人应依法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但在此案中作为关键“罪证”的宣传单、书籍、光盘等物证均未在审判过程中出示,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并且三名被告有两名实际未参与法庭调查(零口供),在此情况下,法庭依法应给予开庭审理。

家属:欲加之罪 何患无词

王博的家属在接受明慧网记者采访时说,一次,二审庭的法官孙某对他说,现在(对待法轮功)就是这样的政策,没办法。家人说,那么你们也知道,对王博一家判刑依据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王博一家就是没有罪。当时办公室内的几个法官一惊,齐声说:“别给我们说这个,对你对我们都没好处。”,明慧网文章认为,显然这些法官受到了来自“上面的”很大压力。

据王博的亲属分析,这次王家三人被绑架,和王博、王新中不久前在明慧网等海外网站,发表自己和家人因修炼法轮功遭受中共迫害的心路历程有关。这位亲属说,“在中央电视台的违心表态,并不是王博的真实想法。而最近在海外网站上发表的王博的自白,才一五一十的把她自己的真实感受表达出来。”

王博的亲属还说,我们都能感受到王博一家修炼法轮功后的受益表现。修炼前,他们一家身体都不好,家庭不和。但是,修炼后情况完全变了,他们身体好了,家庭也和睦了,这些王博是深有体会的,所以才修炼的。他们一家到现在也不放弃修炼也是这个原因。

“法轮功是邪教”无法律根据

代理王新中案件的北京张立辉律师认为,思想信仰无罪,对法轮功含糊的套用惩处邪教的法律条文不适当,两高的司法解释值得质疑;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但没有法轮功;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论述了关于邪教组织的五个特征。但法轮功提倡信仰真善忍,根本和那五个特征没有一点相关之处。

持此一论点的并非张立辉一个人,山东华冠律师所的李建强律师就曾在他所受理的一个案件的辩护词中明确地说:“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组织列为邪教组织。”

上海郭国汀律师(现旅居加拿大)、北京高智晟律师也都曾指出中共当局镇压法轮功完全是违背现行法律的。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在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时提出,被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得不明确,并且这条法律本身跟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是无效的。

认为王新中有罪的关键证据传单“致未来幸运的同胞”的内容不过是推荐他人看“九评”。而写推荐信并不违反法律,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宪法权利。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平认为,政府没有权力划分正教和邪教。否则无神论政府可以把任何宗教定为邪教。李和平还表示,即使有内部规定或司法解释把法轮功作为邪教来镇压,那都是违法的。

处境困难 亲属吁营救

目前王博一家处境困难,三人都很瘦弱,尤其王新中身体更差,需要有人搀扶,一次去医院,诊断为动脉硬化型心脏病,血压高压达200,低压120,这在医学上属于高危状态,随时有生命危险。2007年3月下旬,王博和母亲刘淑芹曾经绝食5天左右表示抗议,刘淑芹还因为坚持炼功被上吊铐。王博的家属希望海内外正义之士伸出援手,营救身陷囹圄的王博一家。

石家庄电话区号:0311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电话总机:0311-85187000(可查询任何法官的电话)

石家庄中级法院王博案二审合议庭组成(区号0311):
刑二庭长王峰85187326、13315119295
合议庭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吕玲(女)0311-85187153
合议庭主审法官:裴卫华(女)0311-85187159(较邪恶)
合议庭法官:刑二庭刘斌(男)0311-85187337
合议庭法官:刑二庭曹法官(可打总机85187000查询)

院长李老铁85187297
朱院长85187028
张院长85187006
其他院长马贵玲、张朱贵、王越飞、刘士军、石迎春、王亚平85 187012、85187186、85187378、85187009、85187116
机关党委:0311-87793244
纪检处:87783411 刑一庭:87797341
举报电话0311-85187165、85187170、87757514
执行热线电话0311-85187173、85187121
院长接待室85187039
刑一庭85187135
研究室85187330
纪检组长张卫平
市中院办公室主任张晓旗
信访办张贵军
执行庭副庭长 张琪
立案庭副庭长刘俊平(女)、立案庭审判员封双勤
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董香梅(女)、张淑秀(女)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孙月梅(女)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臧占刚
刑一庭助审员 张玉坤
刑二庭法官助理 任立新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钱仁冬、吴亚梅(女)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庄郊区赵陵铺东三街 ,
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7782024;
所长:王书庭: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指导员:张宏齐,办公室:87755202;
副所长:王志彬,办公室:87755202;

石家庄赵县看守所(非法关押王新中)0311-84947842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8号。
电话:(0311)87899456、87017615,值班室:87899456
副检察长孙仁申
公诉处李处长
检察员邢玉杰、郑建忠、王瑞俭、陈宝良、杨向东、朱明、刘法 明、孙延军、单保安、邱志斌、王虎吉;

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地址:石家庄槐岭路15号,邮编:050021
办公室:0311-85814012、85815253、85814311
刑一庭(王博一家案件责任部门)0311-85870554:
审判长李玉海,审判员岳运芝、周文卿,书记员:周杰,
庭长王旭(很邪恶)、副庭长岳运芝(女)、法官王某,
院长史和平
副院长:李黎、陈士杰、胡青
纪检组长兼庭长郭 炜
立案庭庭长;周健
刑二庭庭长:张明丽
民一庭庭长;苏维艳
综合处处长:王聚法
协调处主任:王大虎
法警队队长:王友强
政治处主任:韩素清
监察室主任:朱冰洋
信访办主任:王治国
办公室主任:胡玫洁
执行庭庭长:赵薇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29号 (新地址)
邮编:050021
电话:0311-85871546、85871547、85871548、85871551、85813624、85816038、85874940,
刘霞、王洋(王博一家案件的两个公诉员)
检察长李维[email protected]
副检察长:裴维奇[email protected]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曲利
民事行政检察科
科长:王二芒 :0311-85815129-8048 信箱: [email protected]
副科长:郎建平 :0311-85815130-8048 信箱: [email protected]
检察员:高 伟 :0311-85815133-8049 信箱: [email protected]
检察员:步苏梅 :0311-85815133-8049 信箱: [email protected]
办公室:85814312,
法纪检查科:85815129,
刑检一科:85815130,
刑检二科:85815133
收发室:85814014控申科,
起诉科副科长王晓丽
批捕科 张惠敏     

河北省政法委,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907241、87903645、87903174、87902784
政法委书记车俊
政法委书记王其江
河北省副省长兼政法委副书记何少存
政法委秘书长傅剑仁
河北省政法委电话:031-87907706,87907206
河北省政法委信访处85186157
河北省委政法委信访副处长张建旗

河北省公安厅,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电话总机0311-83033941转
河北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俞定海,
河北省公安厅厅长 刘玉顺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李力,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马玉蝉,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曹爱平,
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 晓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士良
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魏晋虎,副局长陈国平
河北省公安厅纪检委举报电话:0311-83033093
河北省公安厅投诉检查科 电话:0311---85183399转2367

河北省610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2
头目:张国均,办,0311-87906310;宅,0311-87906898;
副头目:王永志(迫害王博一家的主谋,策划“焦点谎谈”抹黑法轮功),办:87908681,宅:87906766;13931110731
副头目:冀廷宇,办:87908895,宅:87906889;
助巡:丁绣峰,办:87906533,宅:87900918;
秘书处长:王树民,办:87906057,宅:87909866;
秘书处:87908610
副处长:王秀英,办:87906535 ,宅:8302265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和平西路236号;电话:0311-87831824;邮编:050000
院长刘瑞川
副院长景汉朝
政治部副主任郭羊成
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韩元恒

河北省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5号,
省政法委书记、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其江
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侯磊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马 达
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颖
法纪处:0311-83022417,
监察处:83022410,
办公室:83022407

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15号)
局长办公室:86046234,86049296
副局长刘子君(主管迫害法轮功)办0311-86676214;
政保大队教导员李彦兵:0311-86677321;呼机:96777-21888
政保大队长:王连喜大队长(参与绑架王博一家,较邪恶,50多岁、矮胖,原河东派出所所长)
副大队长柴彦国,办0311-86677321、86212954;

石家庄市公安局,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3号,邮编:050000
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局长,张石余,
督察办:
法治处:
石家庄市公安局政保支队,邓方、王晓峰、
李兴山(参与绑架王博一家,扣押四万多现金和三箱衣物不给)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路西行铁路立交桥东桥头路南的小楼(楼头上标着90号),邮编:050000

石家庄铁路分局机务段,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
石家庄铁路机务段公安科谢科长
石家庄铁路机务段沈书记
党办:0311-86032405,办公室:86034962,财务科:86083714

河北石家庄市河东街道办事处:
地址石家庄市煤机街;邮编050000
党工委副书记:王景增,电话:0311-87673206,87673216
办事处主任:吕明轩
办事处副主任:周跃 办事处副主任:韩树松

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323号,
邮编:050011,
区委书记:许昆峥
区人大主任:李凤锻,
政法工委
稳定办(就是610)主任:张启云
区长:朱增海 
区政协主席:马花琢

石家庄市司法局,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邮编:050000
局长朱庆海:
律师管理处范处长:

河北省司法厅,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
电话 83034813 88607530,
传真:83033074、83031395(夜间自动接收)
河北省司法厅信访处:88607541
省司法厅厅长张庆华
司法厅律师处副处长吴智慧

石家庄市政法委,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
政法委书记,栗进路
主任 梁建斌 86686716
副主任 吕军英 86686706
督办处 王普 86686715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地址,维明街32号,
电话:0311---87906407
办公厅秘书一处:0311-88602049;
河北省人大信访办87906453

石家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地址,青园街57号,
王双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督办处:0311-86689639;行政处:86689651
研究室:86689636;
《石家庄人大》编辑部:86689632;
信访办公室:86689506;

石家庄市政协:地址,中山东路,
提案委员会:0311-86689861、86689862,
学宣文史资料委员会:86689808、86689870,
社会法治委员会:86689877,
民族宗教委员会:86689872

石家庄市法制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
黄红星、张若丕,电话:86687550、86687551、86687552
局长室:86688284
法规处:86688285
综合处:86688390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管理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11
李魁芳、王玉敏、安全新、赵彦秀、丁登秋、张联军、徐胜美
办公:0311─86687691、86687692、86687693、86687694、86687695

石家庄信访局,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
电话:87042935、87058764、87058765、87058879、87058880、87058881、87835748、87042314

河北省委办公厅 8790800、87027457
河北省610办公室 87906057
河北省法律援助热线:0311-12348
石家庄市市长公开电话:0311-12345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 86045798
石家庄市政府西院 87851820
家庄市市委西院86686321
家庄市市委政法委 86686357 86033778

白克明: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郭庚茂: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长
张 毅:河北省委副书记、原省纪委书记
付双建:河北省副省长
宋恩华:河北省副省长
孙士彬:河北省副省长
柳宝全:河北省副省长
付志方: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省长
李俊渠:省长助理
马兰翠: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
王光星: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尹亚力:河北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田向利: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朱浩文:石家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吴显国: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
杨 汭:河北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振田(满族):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
李益民(女):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省律师协会会长、教授
张义珍(女):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绍廉(满族):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 进:武警河北省总队政委、武警少将
段端武: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军区司令员、少将
侯志奎:河北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高宏志: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
董经纬(省国家安全厅):
谢计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委老干部局局长
靳宝栓:河北省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臧胜业:河北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
赵景之:省文化厅副厅长、河北省文联党组书记
常丽虹(女):河北省妇联副主席
曹征平(女):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纪委书记: 臧胜业
河北省纪委副书记:游江、王雪峰、曹素华(女)、商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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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王新中代理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依法接受王新忠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王博、刘淑琴、王新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王新忠的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法律和本案的客观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王新忠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具体如下:

一、本案的审判程序诸多违法。
1、《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控方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所有行为均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也长期居住在大连市,同时案卷中也没有任何关于本案更适宜于石家庄法院审判的文件或说明。因此,石家庄司法机关依法无权处理本案,长安区法院的一审审判以及现在的二审均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应终止或发回审理并移送大连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一审庭审笔录表明,搜查笔录中记载的宣传单、书籍、光盘等物证没有在审判过程中出示,没有让当事人辨认,而这些证据恰恰是认定王新忠是否有罪的关键证据。因而一审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审判无法做到客观、公正与合法。

3、《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一审中,三名被告人中有两名实际未参与法庭调查,另一名被告的口供被已查清的许多事实所否定,可充分印证为虚假。因此,本案的事实是完全不清的,为此辩护人已明确向合议庭提出开庭请求。二审法院理应为查清本案事实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不仅与法定程序相违背,而且是对公民基本诉讼权利的漠视和侵害。

二、一审判决认定王新忠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法律。
《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王新忠涉嫌的罪名应该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构成该罪必须具备四项要件:(一)必须是组织和利用,两者同时并存,光组织或仅利用均不构成本罪,因为“和”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二)组织和利用的是邪教组织;(三)必须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四)必须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
辩护人认为王新忠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1、本案中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王新忠有组织行为,一审判决也仅认定了其制作传单的行为。

2、认定法轮功属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
(1)《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两院司法解释(一)、(二)、解答均未提及法轮功系邪教组织;
(2)公安部根据《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也未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3)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法律文件是:最高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和最高检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 [1999]22号)。
辩护人认为,“法轮功是邪教”是一种事实认定,一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司法机关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即作出认定是违法的;以“通知”这种司法政策的形式,对违法认定在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作出普通性的约束,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因而上述两个“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而加以适用,不能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3、公诉机关和一审判决都未阐明王新忠的行为破坏了哪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缺少必不可少的要件,指控不能成立,审判机关不能定罪。

4、王新忠没有制作传单,更未散发,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三、指控王新忠行为的证据是虚假的和非法的,不得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
1、本案王新忠的口供及签署的扣押清单等是在侦察人员威胁上老虎凳的刑讯逼供下作的虚假陈述。一审已查明的部份事实如悬挂横幅的虚假供述、撰写《一个少女的自述》的虚假供述、杜撰传单数量的虚假供述等事实已充分证明王新忠的口供不真实,这些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内容虚假而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使用。

2、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新忠打印法轮功宣传单360份。
(1)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扣押物品清单真实性存在重大疑点。
搜查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7时30分至8时30分,在短短一小时之内,搜查人员不可能判别3500份传单、69本书籍、102张图片、54张光盘是否涉及法轮功内容,因而搜查笔录记载这些均为法轮功材料与事实不符。扣押清单、移交扣押物品清单是在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搜查笔录基础上做出的,其真实性同样无法确定。
(2)扣押清单是在王新忠被带回石家庄后签的字,而非当时、当场确认,而且记载的侦察人员和人数与扣押时人员、人数不符。
(3)本案庭审笔录反映,上述物证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让当事人辨认,鉴定书必须和物证同时出示、质证,单凭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认定王新忠有罪的关键证据“360份宣传单”,一审法院并没有对宣传单的数量是如何认定的做出说明。检察院出示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扣押物品清单标明宣传单是“3500份”,法院认定是“360份”,判决书并没有对这一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做出解释,因而宣传单的数量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证明王新忠有罪的关键证据不能认定,王新忠不能被认定具有构成犯罪的行为。
(5)传单“致未来幸运的同胞”的内容为:推荐他人看“九评”。辩护人认为“九评”并非“法轮功”教义或内容,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写推荐信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王新忠没有违法行为。

四、关于共同犯罪
一审判决仅凭有传单即推定三被告人均实施了下载和打印制作的行为,从而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中没有一人共述共同实施了下载、打印制作的行为,控方有何证据来证明共同犯罪?法院又何以认定?

五、没有证据表明王新忠、刘淑琴拍摄、储存“天灭中共快退党”条幅的照片。
判决书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四,其中证据一即使表明王去过挂横幅的地方,但是无法证明其悬挂过;证据三只能证明该证人看见有人悬挂但无法证明该人就是王;证据四只能证明横幅的存在也无法证明王挂过横幅;证据二中,网易拍中存有照片也无法推出该照片系王拍摄、存储。
因此,辩护人认为王新忠是否有拍照的行为不能认定,况且拍照这种行为也不违反任何法律,写进判决书并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六、因本案被扣押41056.9元人民币及个人衣物系王新忠家庭所有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应立即归还。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新忠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二审应依法予以纠正。
王新忠及其妻子、女儿一家三口先后被劳教三年,现又被判刑四至五年,不仅个人自由被剥夺,整个家庭也将名存实亡、破碎殆尽!
还家庭生存与延续,还社会稳定和希望!

辩护人: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立辉 李顺章

20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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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对王博一家的一审判决书(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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