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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关注共产党腐败集团“依法治国”本来面目

作者:胡泽国  2007-04-03 20:0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湖北地方中共党委政府司法玩弄国法于股掌


希望支持和关心社会民主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的同胞、侨胞们关注共 产党腐败集团“民主法制、依法治国”的本来面目,声援湖北省宜昌 市夷陵区小溪塔镇冯家湾村村民唐世英等71上诉人关于“三峡专用公 路征地搬迁补偿”一案。

1994年7月27日唐世英等71上诉人在三峡工程附属工程──“三峡专 用公路”建设中把自己的土地和家园不同程度的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 贡献给了国家和民族。在三峡专用公路建设中,国家按照相关征地搬 迁法规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补偿安置人数相应支付了征地补偿费、青 苗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到地方政府(夷陵区政 府)有关部门。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征地搬迁过 程中,于1994年7月27日夷陵区(原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与宜 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签定《三峡工程 用地安置合同书》,并于次日由当时宜昌县公证处依法公证。宜昌市 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合同相关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按期拨付到夷 陵区(原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委会。

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拨付大量资金用于三峡专用公路征地搬迁 安置,整个三峡专用公路涉及征地搬迁人员多达(5,000)多人,但 宜昌市夷陵区(原宜昌县)对包括小溪塔镇冯家湾村村民在内的征地 搬迁人员并未依照国家政策依法安置。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镇 冯家湾村村民经过长达十年多时间上访和行政诉讼程序,于2002年10 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同年11月下达暂缓执行通知 书。直到2004年8月17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至今12 年多时间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如同草纸,毫无“有法可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可言,在本案中村民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倒是应 了古语“官府衙门两边开,有理无权莫进来,赢了官司也输了钱”, 真实体现了共产党腐败专制“依法治国”的真实本来面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   民委员会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

  二、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检查执行《三峡工   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职责。判决生效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   仍无视国家法律尊严,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   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唐世英等71上诉人于2004年8月17日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 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历时长达七个多月之久。 2005年3月2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04〕宜执字第111号,宜昌市中级法院无理驳回 申请执行人要求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冯家湾居民委员会支付就业 安置费、未成年人生活安置费等合计64万元的执行申请。

该裁定书下达后,我们多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但 至今没有回复。该裁定书应用法律依据不当,严重背离“《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三被告履行 《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严重歪曲国家方针政策和无视国家 法律尊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是已经 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三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区委区政府上窜下跳,上至湖北省委委省政府,下至宜昌 委市政府,千方百计阻止该案执行,其背后隐藏的到底是什么黑幕? 为什么把国家“三峡专用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安置费欺骗到夷陵 区,又拒对村民进行安置?

“三峡专用公路”征地搬迁安置费几千万元,“三峡专用公路”征地 搬迁仅有冯家湾村与宜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签定了安置协议,安置费 就达300多万元,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政府腐败利益集团为了达到大 量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目的首先是与签定安置合同的冯家湾村委会联 合隐瞒国家拨付村民安置费事宜,其它自然村干脆就不提安置费事宜 也不签定合同。其它自然村为什么没有签定村民安置协议?湖北省宜 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拒绝对村民进行安置,那么为什么又向国家伸手 要安置费呢?这些国家安置金费到那里去了?

尽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 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区政府拒不履行督检 查执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职责。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 理局已将三峡专用工路相关补偿费划拨到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 员会,宜昌市冯家湾居民委员会却拒不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 书》责任,将“三峡专用公路”安置费专款截留挪用至今。夷陵区冯 家湾居民委员会何以如此胆大妄为?长达13年之久拒不履行《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和依法签章法律 公证的《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是什么人在为他们不法行为做 幕后指挥?

湖北省高级法院依法下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 50号行政判决书》时至今日已经13年之久,为什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 区执政依法执行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履行有效的安置合同书就如此 之艰难?执法的背后到底是什么黑手在操纵?三峡工程和三峡移民资 金被贪污挪用到底有多大的黑洞?由此我们应该说是冰山一角。

长期以来村民依法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置请求,被地方政府无 理拒绝,有关主要领导干部竟然夸下海口“我们共产党把国民党800 万大军就拖挎了,还怕拖不挎你们几个刁民。”共产党的国家干部竟 然把人民群众提出的正当合理要求当作无理取闹,视人民群众如仇 敌。共产党的干部到底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还是凌驾于人民群众头上 的地方霸王?夷陵区移民多次上访和群访,甚至集体围攻政府事件, 应该说是事出有因,但移民都被夷陵区政府打压和镇压。

现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公证判决,为什么省高院又不能 监督指导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呢?为什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不依法执行成年人就业安置和未成年人生活安置,我们是被共产党 统治的老百姓,手中没有权力也没有暴力机器,依靠的就是国家法 律,可见共产党统治下的法律的公正公平不过是他们愚弄人民的手 段。现在宜昌市中级法院法院不依法办案,我们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 出复议请求或是提级执行,但一直得不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回复。

中国共产党统治下所谓“三个代表”精神、共产党先进性、和谐社 会建设实质是什么?不过是为了更加有力巩固他们的独裁专制统治, 更加深层欺骗愚弄人民,国家和人民利益依靠什么来维护?

法律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工具,所有组 织、团体、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宜昌市夷陵区委区政府为什 么长期以来视国法如儿戏?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委执行人民法院判 决?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一个地方区委区政府 何以能凌驾国家法律之上?谁可以监督共产党委、人民政府、国家法 律执行?

我们期待着共产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能给我们一个答案,依法治国 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民主法制离我们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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