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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卖活人墓最高可罚50万

 2007-04-02 06:4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民政部规定,禁止炒卖活人墓,违者可罚款50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在南京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座谈。座谈大致涉及了“炒墓”、“公墓规划”、“殡仪馆管理人员纪律”等方面内容。

民政部说指,受国务院委托,从2002年开始,民政部一直在进行《殡葬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目前已进入关键性阶段。此次修订内容中,最大的亮点是严禁炒墓,尤其炒活人墓,如果出现类似违法现象,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

此次修改稿中还对殡葬管理人员的纪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旦出现“如有火化遗体未查验死亡证明的;未长期保存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遗体进行技术处理的;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将由市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修改稿还对诸如“海葬”、“江葬”的绿色安葬行为予以了规范和提倡,另外,关于修改稿中也将涉及文明祭祀、文明安葬等内容,有可能明文抵制带有低级趣味的祭祀行为。
来源:明报新闻网2007年4月1日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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