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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撞死 铁路部门只肯赔600元

 2007-01-28 23:0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女学生被撞飞四十米

1月19日中午,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建工小学的三年级女学生殷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出四十余米,当场死亡。在出事的这个铁道口只竖立着一个锈迹斑斑的警示牌,没有护栏和其他的安全设施。据了解,每天大约上千人通过这个铁道口。

  

被撞死的小女孩殷华

火车撞死我闺女就赔600元?

死者家属昨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 铁路部门称如果完全按照规定只能赔偿300元

10岁女孩殷华被撞身亡,她的家人悲痛万分

连日来,早报追踪报道了黄岛红石崖街道建工一小三年级学生殷华被火车撞飞身亡的消息。记者昨日获悉,铁路部门有关负责人作出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殷华家属600元。殷华家属对此答复表示极大的不满,他们称火车撞人不能“撞了白撞”,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向铁路部门讨个说法。

得到答复

按规定仅能补偿300元

昨日上午8时,殷华家属来到青岛西车务段黄岛站,等候铁路部门的答复,直到中午12时,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负责人才告诉殷华的家属,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铁路部门出于人道主义,将补偿殷华家属300元,并向殷华的家属出示了有关规定。

据了解,目前铁路部门的事故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如此算来,埋葬费和救济费加起来最高也就是300元。

随后,记者与济南铁路局安全检查值班室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火车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197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虽然现在看来这些规定有些不近人情,但自1979年后就没有出台新的相关规定,铁路部门只能以此为据。

家属质疑

补偿涨到600元

“1979年两角钱就能买张火车票,现在我两角钱能买到火车票吗?”听到铁路部门的说法,殷华的大伯说,工资水平、物价都在涨,火车票价也在不停地涨,铁路部门照搬28年前的补偿标准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令人愤怒。在殷华家属的质疑下,处理此次事故的负责人最后表示,补偿最高涨到600元,其他事宜铁路部门一概不负责。

“孩子的尸体目前还在医院的太平间,当时缝合尸体时铁路工作人员垫付给医院4600元,这样计算的话,我们岂不是还要再还给铁路部门4000元!”昨日,殷华的大伯告诉记者,他们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为殷华的死讨个说法。

铁路是否担责律师说法不同

山东省有关律师认为,不应对抗我国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他认为如果事故现场铁道口警示标志不明显且没有护栏,铁路部门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如果铁道口警示标志明显但没有护栏,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铁路部门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过错赔偿,死者家属可向铁路部门要求支付人身死亡赔偿金。

开发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常律师认为,列车在固定的轨道、固定的时间行驶。行人如果擅自穿越铁路被列车撞了,那就不叫列车撞人,而叫人撞列车。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但铁路是列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都没有“路权”,既然列车行驶享有全部路权,发生事故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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