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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彭博状告中国澎博 有输有赢

 2007-01-08 09:1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美国彭博公司起诉上海澎博财经咨询公司和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公司侵权。上海一家法院判两被告公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澎博”标识的诉请。有分析指出,法院不应以某个企业是否知名作为裁定根据。

彭博告上海两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美国著名财经信息公司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因其商标被两家上海公司使用,向法院起诉。美国彭博公司说,自己的Bloomberg商标多次被国外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两被告使用的“澎博”、“澎博咨询”标识与原告的十分相似,严重侵犯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澎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上海“澎博”认为,美国彭博公司在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均为“彭博”,与彭博有限合伙公司主体并不一致,而且“Bloomberg”有名不能当然认为“彭博”有名。被告公司还指出,被告公司成立时间均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前。

美中法律不同之处

美国欧道明大学教授李少民谈到,中国和美国的法律有所不同,中国法律更注重保护先注册的公司,美国实行的是案例法,由于已经有类似案例,所以法律保护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公司。

李少民说:“2000年前后,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案例就是关于这个的,后来美国管注册.com的机构就认为,如果你是恶意专门抢先注册了一个早已经很有名的公司的名称,你就是恶意的,得还给人家。”

李少民教授分析说,美国彭博公司不管是英文名称Bloomberg还是中文名称“彭博”,在财经领域的权威地位早已为人所承认,所以上海这两家公司起名“澎博”,难免会让人感觉是要借美国彭博公司打自己的知名度。

法院判决原告被告都不服

据上海媒体报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文“Bloomberg”商标在国外驰名不等于在中国驰名,更不等于中文“彭博”或“彭博咨询”商标驰名,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彭博”标识的诉请不予支持。

李少民教授认为,法院的裁定缺乏逻辑:“这个判决逻辑上不太通。不知名就可以两家混着用,知名了就不可以了。现在不知名,将来知名了怎么办? 中国上海的澎博是个小咨询公司,和美国彭博没法比,但如果5年10年后它变得很大了,两个彭博怎么打?”

上海这家法院同时裁定,被告无权单独或突出使用“澎博”、“澎博咨询”等与“彭博咨询”相似的标识,应当规范完整地使用企业名称,被告需刊登启事并赔偿彭博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原告和被告都表示不服法院的判决,并且已经提出了上诉。

来源:美国之音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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