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检署检察官陈瑞仁

陈瑞仁是台湾高检署查辑黑金行动中心的检察官。他因为在侦办台湾总统陈水扁夫妇涉嫌“国务机要费”弊案中所表现出的勇气和胆识,被台湾民众视为司法英雄。

 

高检署检察官陈瑞仁

*“查黑金铁腕”*

台湾高检署查辑黑金行动中心的检察官陈瑞仁,1957年出生于南投县竹山地区,现年49岁。他毕业于台大法律系,获得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在担任高检署检察官之前,他曾担任过台东地检署和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承办过很多重大及敏感案件。

另外,他还担任过台湾检察官改革协会的发言人,以及司法官训练所的导师。陈瑞仁以工作拼命,办案铁面无私赢得司法界一致称道,享有“查黑金铁腕”的美誉。

*起诉第一家庭震撼台湾*

自从2006年陈水扁夫妇涉嫌“国务机要费”弊案曝光之后,陈瑞仁就负责侦办此案。由于陈瑞仁在政治上为“深绿”,偏向支持台湾独立的民进党,而陈水扁又是民进党的领袖人物,因此一开始很多人对他是否能秉公执法持怀疑态度。

但是,几个月的艰苦侦察过后,令台湾人震撼的是,陈瑞仁在11月3号宣布“国务机要费”弊案侦结,他指称陈水扁夫妇从2002年7月到2006年3 月共同贪污了一千四百八十万八千四百零八元台币,折合人民币370.2万多元。并以因涉嫌贪污、伪造文书罪起诉了第一夫人吴淑珍。

至于陈水扁,则准备等到他总统届满之后再予以追诉。因为,根据台湾宪法第52条的规定,除了犯有内乱或外患罪之外,非经罢免或解职, 总统不受刑事上的追求。因此,陈水扁在总统任期内享有刑事豁免权。

针对第一夫人的起诉书出台后,台湾媒体和社会对陈瑞仁超越个人政治倾向,挑战权贵势力的勇气和职业操守大为褒奖。一些和他有过工作接触的检察官也对他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学生看老师* 

台湾检察官改革协会,简称“检改会”的召集人陈鋕铭是在陈瑞仁担任司法官训练所的导师期间认识他的。当时,陈鋕铭还是一名学生。陈鋕铭表示,陈瑞仁以其鲜明的性格引起了同仁们的注目。他表示,很多学生后来选择检察官作为终生职业很大程度上是受陈瑞仁的影响。

陈鋕铭说:“我一开始对他的印象就是,他很有正义感,而且工作非常认真。我一直到现在都称呼他为老师。后来,我在南部担任检察官,他在北部工作,彼此没有常常往来。不过,后来检察官改革运动陆续在各地发展起来,他成为‘检改会’开创时期的灵魂人物和这个组织的发言人。我当时也参与了‘检改会’初期的工作,担任地方上的联络人,因为工作的关系,彼此的互动更加密切了。”

*推动台检察制度改革*

陈鋕铭指出,陈瑞仁检察官通过“检改会”的工作,为台湾检察制度的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他说:“以他在司法上的学识,还有实务方面的经验,加上他对改革的热情以及对社会和政治的的宏观视野,所以在‘检改会’的运作上,他处理得非常稳健,分寸掌握得非常好,我们陆续取得很多检察制度改革的成果,为此他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事实和证据*

陈鋕铭指出,“国务机要费”弊案牵扯朝野两派政治势力,政治上的压力非常大。司法机构如何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执法,同时又提出合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社会大众,这对办案检察官的人格、专业素养和能力都是一大考验。

陈鋕铭说:“陈瑞仁检察官没有动用任何强制处分权。他没有去搜查,没有去拘押人犯,也没有去监听,这些他都没有做。他只是单纯地使用传讯和调阅资料这两样最基本的技巧。案子最后办到一个程度,连被告自己也承认说谎、作伪证,并且认罪。当然这些人是比较基层的被告。起诉书出来后,虽然大家对理由以及法律的见解可能有一些争议,但是对事实和证据是没有争议的。”

*司法的公信力*

陈鋕铭指出,陈瑞仁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总统夫妇的犯罪行为,这需要很大的勇气。他说,这个案子的侦办,再度建立了司法的公信力,大多数台湾人对陈瑞仁的侦办结果都予以信任。

陈鋕铭说:“他的起诉书对绿营的政治势力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也有一些声音的反扑。不过,大家考虑到他的政治色彩,他不可能是因为政治上的偏见才对总统和他的配偶,或者总统府相关的官员提起公诉的。所以,他在侦察的公诉立场方面,社会上一般都是信任的。”

陈瑞仁在涉及台湾总统陈水扁夫妇的“国务机要费”弊案中以贪污和作伪证罪起诉了第一夫人,在台湾岛内外引起了强烈的震撼。

*台湾检察署的设置*

要更好地了解陈瑞仁,需要了解一下台湾检察制度的设置。台湾的检察署属于政府部门,分地检署、高检署和最高检察署三级。台湾一共有20个地检署,主要办理一些小的案件。地检署的上级单位是高检署,高检署本身又设4个分检属,可以跨越司法管辖区办案,主要办理一些经过挑选的重大案件。陈瑞仁就是这个中间级别的检察官。最高检察署办案很少,主要涉及非常上诉以及死刑方面的案子。

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的执行长高涌城律师解释说,台湾的检察官通俗地说,属于政府律师,其职责是对犯罪活动进行追诉。

他说:“台湾的检察官是配置在法院里的,台湾的法院分三级三审。所谓三级是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因应法院的这个配置,也设计了三级检察署,分地方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和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陈瑞仁检察官现在任职的高等法院检察署配置于高等法院,因应高等法院的审判,由国家派出在第二审级的检察官,他负责追诉到了第二审的犯罪。”

*维护被告的权利*

高涌诚律师说,他和陈瑞仁检察官因为都从事司法改革工作而彼此相识。他认为,陈瑞仁检察官办案技巧娴熟,对被告权利的维护也非常重视。

高涌诚律师说:“我们相信,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保障,尤其是对于被告权利的保障,是他基本的认知。他在处理案件方面非常有技巧,是一个非常好的检察官。除了在办案技巧方面没有问题之外,我们也相信他在被告权利的维护方面也会非常重视。”

高涌诚律师认为,陈瑞仁检察官还是一位忠实于司法的司法人,他努力追求检察制度的独立性。因此,他在“国务机要费”弊案中的表现是出于司法人的义务,而没有太多政治方面的考虑。

*检察官真正独立*

高涌诚律师说:“起诉后会有不同的效应,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对他有不同的解读,有褒有贬,这是可以想见的。对他这个人也有不同的评价。认同他的起诉书的人会认为,他是检察官的楷模。但不认同他的起诉书的人,就会有诋毁的动作。我们觉得,这是不必要的。我们宁愿相信陈瑞仁检察官忠实于他的职务。大家应该用平常心来看待,这是一个优秀检察官忠实执行他的职务的结果,不用对他有太多的批评或太多的褒奖。”

高涌城律师认为,“国务机要费”弊案的侦办改变了台湾人对检察官旧有的看法。

他说:“台湾的检察官以往都是被统治者利用的一个工具,相当不独立,这对检察体系是一个很大的伤害,民众也不太相信检察官办案。他们不相信检察官会办理一些重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执政者或有权有势者的案子。我们暂且不评论陈瑞仁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正确。至少,他可以承办这个案件,并直接起诉总统夫人。这对台湾民众来讲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他们认为,这是检察官真正独立的一个展现,彻底改变了台湾民众把检察官看作执政党的帮手的观念。”

*没有颜色 只有是非*

陈瑞仁在侦办“国务机要费”弊案之前处理过不少重大及敏感案件,其功力已经为法律界人士所肯定。但是,由于他在政治上的倾向,很多台湾人对他是否能秉公执法持怀疑态度。对于这些疑虑,陈瑞仁检察官自己曾经表示过,他虽然是深绿,但是一离开投票处的布幔,心中就没有颜色了。 

台南地检署检察长朱朝亮和陈瑞仁检察官既是大学同学,又是司法官训练所同期同班同学。后来,在检察官改革协会的创立过程中,两人又是一起打拼的同伴。

朱朝亮检察长说:“虽然他对国民党执政时期的一些作为不太满意,但作为一名检察官,他很谨守法律人的分寸。他知道,虽然他的政治倾向是偏绿的,但是在执法时,什么人都不能分。我们没有颜色,只有是非。”

*为了司法理想*

朱朝亮检察长表示,陈瑞仁检察官对理想执着追求,从不妥协,而且为了追求理想可以放弃名利。

他说:“比如说,他可以放弃很多的名利。按我们同期人来看,他早就可以当检察长了,但是,他就是一直不升。他说,他要站在基层和检察官奋斗,希望把整个制度改革好之后才高升。在他整个的奋斗过程中,他一直不改变自己理念的追求,而且把名利都置身度外。”

*法学素养和操守*

朱朝亮检察长表示,陈瑞仁检察官对法学理念的执着追求,办案的全力以赴,以及法学素养的博学精深都为同行所称道。

他说:“我们知道,他常常是一个星期四五天以上都是睡在办公室,在那里埋锅造饭,带一个电锅,在那里自炊自饮,没日没夜的办案。这在全台湾都是一个典范。他对正义的追求的使命感,让人印象深刻。很多同仁都非常尊敬他这一点。另外,他的法学素养也非常精湛。由于他到美国留过学,他经常投稿,把美国的一些最新看法很清楚地写出来,不厌其烦地告诉司法界的后进们,同时还对‘检改会’成员的法理基础进行指导。”

*侦办结果令各方信服*

朱朝亮检察长认为,“国务机要费”弊案的起诉书出台后,国民党对陈瑞仁的侦办结果表示钦佩,就连民进党本身也没有太多的指责,社会大众对陈瑞仁的侦办品质更是持肯定态度。

朱朝亮检察长说:“这个案件可以说是历史大案。他处理到得非常低调,严守侦察不公开的原则。在整个办案过程当中,几乎没有人看得出他最后会做出什么结论。他把可能引起的政治风暴降低到最低点,而且用最严谨的态度去做侦察。我们可以看出,他侦察手法细腻,思考层面周全,每个侦察行动的考虑也都很完整。”

*新的司法里程碑*

朱朝亮检察长指出,“国务机要费”弊案的侦办代表了一个新的司法里程碑。

他说:“从中国的封建时代到现在的民主开放过程来看,我们从来没有想到一个司法人能够侦办‘一国之尊’。这个案件在我们的司法史上,会留下非常重要的记录。能够侦办‘一国之尊’代表新的司法里程,也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他们本来认为,司法是政治人物统治人民的工具。现在,他们慢慢觉得,司法对那些不法的高官也可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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