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第一个禁止裹足的皇帝

崇德三年(一六三八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

顺治元年,孝庄皇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

顺治二年以后,所生女子禁缠足。

顺治十七年,皇帝谕旨规定,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康熙三年重申禁条,
规定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
兵民之家,交刑部,责四十板流徙;
十家长不行稽察,枷号一月,责四十板;
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
法令虽严,但统治者的举措,还仅仅是为了稳定传统秩序,
和维护满族旧制,所以缺乏变革文化的深层意义。
又因之禁缠足与汉人的民情、生活观念大相迳庭,所以缠足之风,屡禁不止。

康熙七年,皇帝诏求直言,左都御史王照、礼部仪制司员外郎王渔洋,
乘机奏请“酌复(缠足)旧章”,“宽女子缠足之禁”,
获皇帝批准,从此缠足风气愈演愈烈。

不缠足之风,历经多次失败、沉寂后,
在民初出现了改造陋俗的新高潮,禁缠足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孙中山先生发出禁缠足的文告,
“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
从而得到社会各界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民初社会出现“天足兴,纤足灭”,“放足鞋兴,菱鞋灭”的局面,
“女子裹脚从此解放了,已裹的放掉,已经裹小的也放大,
社会上很自然地一致认定,民国纪元以后生下的女儿,一概不裹脚。”
直至三、四十年代,终于根除了缠足这一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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