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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服刑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出入宾馆酒楼

作者:苏定伟  2006-12-01 15:4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核心提示: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服刑期间向监狱长等行贿被加刑5年。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

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因涉嫌向监狱长、监狱刑罚执行科长等多名监狱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0多万元。

11月30日下午,德阳中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处马建国有期徒刑20年。

今年43岁的马建国,原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成都国贸实业公司的幕后操作者。因犯挪用公款罪、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4年6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6日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钱物共计人民币315558元,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其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马建国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从重予以处罚,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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