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游行”农民出狱第2天 县委书记荣升

万和农民维权调查之一

被博讯、自由亚洲电台、希望之声电台、大纪元等新闻媒体大量报导的《四川新津县两村民被当地政府绑上街游行》、《成都民选村书记周伦被无故被免职》等系列案件,均出自一源。近日,有关群体数十次前往成都六四天网,邀请我们前往实地调查走访,并与当地村民、律师、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座谈。

令人吃惊的是,各方讳言的“检察院呼救110抓女律师”也浮出水面;同时,知情人还向我们透露:前期不顾上下各方脸面,自感省上有后台的新津县委书记宋朝华在当事人出狱第2天,已被调职,“荣升”成都市成华区书记。

实地调查谁动用7车警察佩冲锋枪抓人?

9月28日凌晨4点,我们应邀出发前往实地调查走访。其后,与当地村民、律师、当事人进行了座谈。

服刑九个月的周宾对我们说,这是一个冤案。我没有打人,却服刑九个月。

周伦在9月14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张丽明采访时称,整件事由新津县书记和镇政府等领导牵头,当天拘捕其兄长的也是县公安局的人。

而自由亚洲张丽明致电新津县委查询,对方表示县书记宋朝华已被调职,但不清楚何时被调走和调派到哪个单位。

从多方调查,我们了解到:

2005 年万和村与柏林村两村合并时,当时镇领导宋建伟、黄学平、罗留安就有意让沉茂琪当村支书,张俊明任村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2005年6月9日换届选举村支书时,他们故意让名气不大的周伦和另一名普通党员作陪衬,结果参加选举的党员和群众代表一致选举周伦为万和村党支部书记。

2005年9月20日,万和村党支委员会以6月20日换届选举工作推迟到10月10日进行为由,发布公告并宣布了选委会人员名单。当10月10日村民来到选举现场,旁边还停了警车,还有警察扛着摄像机。

为了让选举能顺利进行下去,周伦书记想上台告诉大家他已被私下罢免,不再是村支书。当周伦刚拿起话筒,廖建军立即上前去抢走周伦手中的话筒,不许其发言。而台下的一名警察走上前去对站在人群前列叫喊的周洪吼到:“把他铐起来,抓起走!”为了保护周洪不被抓走,愤怒的村民立即涌向那位警察,致使其倒地。其后,有关方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2005年11月22日凌晨5:30分,“选举”结束后的第42天,当局出动7辆警车及身佩冲锋枪的警员,翻墙进入周友田、周洪家,用冲锋枪顶住60多岁的周洪父母的头部叫其不许“开腔”,强行将周洪抓走。并发生了闻名海内外的《四川新津县两村民被当地政府捆绑上街游行》。

而该案件不为外人所知的是:周伦曾通过电话三次找原新津县县委书记宋朝华反映问题,双方谈得很不愉快。

其中,2005年9月12日,周伦通过电话第三次找宋朝华,问道:“选举还算不算?”

宋朝华回答到:“你怎么用这种口气责问我,我大小还是个书记,好好好,我现在有事,这个事情下来说”,之后挂断了电话。

检察院呼救110抓女律师

2006年5月30日上午10点,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淑蓉前往成都双流县检察院3楼公诉科,找到主办检察官周敏,希望周敏到新津县公安局调取案发现场录像资料以及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周敏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去调取。

徐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周敏:是否调取,是我们检察院的工作,你们管不了。

徐律师:1个月前,我已经将申请材料交给了你。

其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徐律师坚持要求调阅这个记录选举现场事实的录像带,并再三重复法律依据。

周敏:你狗日的,,,,。

徐律师说,你还不是狗日的。跟你这种人多说也没有意思,之后转身下楼。

当下到检察院3楼楼梯拐角处时,徐律师听到3楼公诉科猛然传来女检察官的尖叫“你这样做要不得!”

见多识广的徐律师,连头都没回就朝楼下跑去。

刚下楼,周敏追上来抓住徐律师的双手,,,,,众检察官赶忙上来动手劝阻周敏。

徐律师自然不服气,马上要找双流县检察院检察长。

双方僵持不下时,自称是双流县检察院办公室的罗主任想出平时吓唬老百姓那招,打110报警!

罗主任边打电话边吼:“有本事你就不要走,等我喊110来抓你!”

本身不想把事情搞大的徐律师一听就火:“你何必喊110来抓我,你这里那么多法警,你喊法警直接把我抓走就行了,,,,,。今天我就不走了,我就在这里等110来抓我”

警号是073182的110警察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并没有抓走徐律师。

其后,双流县检察院通过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转告徐律师,要到四川省司法厅去告徐律师。

火暴的法庭辩论

在法庭开庭时,周敏检察官读完起诉书,补充到:周洪、周宾,你们要好好学习法律,认罪伏法。

徐律师马上指出:我的当事人有律师,会告诉他们法律知识,不需要你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法庭审理。

法庭上,周敏检察官还说,是否调取录像,我已经请示了领导。

另外一位辩护律师何永祥反问道:你是服从法律还是服从领导?你没有去调取证据说明你偷懒。

周敏检察官说,我已经要求新津县公安局提供录像,他们就是不给,我也没有办法。

法庭上,张学明等3个证人也充分证实了选举会现场不仅周洪、周宾等人没有打过李勇,在场也没有任何一个群众打过警官李勇,而是由于群众因人数众多,加之李勇处理问题方式有些欠妥导致群众发生推攘,在推攘过程中致使李勇及多名群众倒地,李勇因受皮外伤,即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这与新津县人民医院出据诊断证明相符。

同时,3名证人均证实选举会现场有2台摄像机从不同角度拍摄全过程。[见辩护词]

出庭证人还是不怕事

惨胜后的反思

民间维权,既有大胜,也有小胜和避免更大损失的操作手法。

当侵权发生后,减轻或避免进一步的侵害,都是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策略。那种异想天开、不顾客观实际的维权计划,在现实社会中必然碰得头破血流。

贯穿全案,笔者还发现:正是律师及幕后群体充分运用多种招数的顽强抗争,致使当事人在关押8个多月后轻判服刑9个月,这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惨胜。

今年8月22日,既周洪、周宾出狱第2天,宋朝华调离新津县委书记岗位,“荣升”成都市成华区书记。

内中曲直,有不愿透露姓名者告诉笔者,该案发生后,上下各方均游说宋朝华,希望熄事宁人,善待维护合法权利的万和农民,而宋书记自视后台强硬,对上下各方善意劝阻置之不理,还口出狂言,让各方都没有面子,“荣升”成都市成华区书记就成为必然。

受害者指出,该案绝不会就此告终。

我们希望打压万和村农民的有关人员能顺应民意,迷途知返,早日平反周宾、周洪案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不然,拖到后面更加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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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徐淑蓉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洪之弟周伦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徐淑蓉担任周洪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大量仔细地走访调查,查阅了案卷材料,特别是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发表辩护意见为:本案的被告人周洪系无罪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将反映周洪等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即案发现场录像资料,拒绝向法庭提供。并且还公然向法庭提供廖建军所做的伪证即录像资料“看不清楚”。因为该录像资料在新津县有关司法部门之间多次播放,今天到了法庭上用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的时候却突然变成“看不清楚”。并且公诉人在向法庭提供的所谓证人证言中,也向法庭提供了有录像资料这一客观事实。

可见,公诉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以充分说明周洪并没有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的事实。

二、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应属无效证据。因其与证据的合法性相背离,本案所谓的受害人李勇系新津县公安局警官,而本案的侦察机关恰恰是与李勇有利害关系的新津县公安局。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中的第四项明确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依据该条规定本来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新津县公安局应当回避却明知故犯,而不回避。而事实也充分反映出了新津县公安局有意隐瞒了本案最客观、最公正的证据:案发现场录像资料。即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对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其所取得的证据(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等)应属无效。故公诉机关对周洪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今天出庭的三位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也充分证实了选举会现场不仅周洪、周宾等人没有打过李勇,在场也没有任何一个群众打过警官李勇,而是由于群众因人数众多,加之李勇处理问题方式有些欠妥导致群众发生推攘,在推攘过程中致使李勇及多名群众倒地,李勇因受皮外伤,即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这与新津县人民医院出据诊断证明相符。

可见,李勇之伤并非某个人人为造成的而完全是一场意外,至此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不仅没有出手打过李勇及任何一个人,而且完全是清白的被冤枉的。

四、从犯罪主观目的来看,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都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一个能证明周洪等人有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性的证据。由此可见,公诉人既不能提供周洪有犯罪的主观目的性的动机,又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客观证据,可见周洪等人完全是被冤枉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周洪无罪。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

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淑蓉

2006年7月4日

原新津书记宋朝华:13880515999

双流县检察院电话:028-85824931

双流县法院电话:028-85823525

新津县公安局电话:028-86353149

新津县政法委电话:028-86350505

新津县公安局李勇:1309631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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