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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贪污1.2亿余元被执行死刑

 2006-09-30 13:5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9月29日,对贪污1.2亿余元的原长春吉港集团总裁桑粤春,数罪并罚依法执行死刑。

桑粤春,原是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10月22日被罢免。其自1993年以来,利用担任长春市吉港工贸总公司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的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虚列支出、伪造借款合同将企业股本金转移到个人名下、销毁账目等手段,将收取的吉港集团所属的宇光厂职工交纳的部分水电费、取暖费、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人民币615万余元不入账私吞。另外把吉港集团下属企业长春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1.2亿余元非法占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此外,桑粤春还犯有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法院认定桑粤春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桑粤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桑粤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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