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户举报周正毅,涉黄菊前秘书
中国人权受上海“东八块”拆迁户委托,公布给最高检察长的举报信(举报信附后),举报上海首富周正毅的合同诈骗罪行。
上周五(8月25日),上海“东八块”拆迁户周大烨等人,向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递交了举报信。信中首次揭露了中共政治局常委黄菊前秘书、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姜亚新,和中共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亲信、上海市静安区副区长是明芳,与周正毅签订的合同,涉及合同诈骗。
举报信指出,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与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姜亚新的委托人副区长是明芳,签订了《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以东地块58街坊地块委托拆迁及大市政设施配套合同》,该合同所辖地段属于“东八块”之一,涉及合同诈骗。据查,周正毅签署这八个合同用的公司求求香港“佳运投资有限公司”求求纯属子虚乌有,香港“公司注册处”和“商业登记署”两个机构均无记录。其次,该公司在合同上的地址,也属另一公司。另外,八个合同将静安区一块连篇的区域一分为八,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致使40亿元土地出让金不受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的管辖和监控,也属欺诈行为。
周正毅的欺骗行为在在得逞,无法使人相信地方政府没有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举报信说,合同中的优惠条款,以鼓励居民回搬为条件。但是,“2003年的拆迁公告,却欺骗所有2159户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结果谁要求回搬,就裁决强迁谁,就行政拘留谁。哪位律师为被拆迁户出面,哪位律师就得坐牢或倒霉,遭到诬陷和打压。”
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周正毅案作出判决,只判了周正毅两项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假注册资金),刑期三年,但并未涉及合同诈骗罪。
2003年5月28日,上海“东八块”六名拆迁户将静安区政府与周正毅告上法庭,但败诉。2005年7月26日,其代表周大烨通夜排队,到最高检察院信访接待处递交抗诉申请,被最高检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以野蛮方式拒绝。而后,代理“东八块”拆迁户抗诉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也遭到来自司法部的巨大压力。在国内无法争取到法律公正,周大烨等十多人又于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采取先后分批赴港的策略,去状告“上海首富”周正毅。但他们临上火车前,被上海警方强行阻拦,并有多人遭警方拘传。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海市静安区政府在处理“东八块”拆迁户的补偿问题上,采取两种标准求求只有极个别的拆迁户,因在国际舆论上有影响,对“东八块”拆迁案有压力,而得到满意的安置条件和经济补偿。此次上海“东八块”拆迁户周大烨等人,就是在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偿,也寻求不到法律公正的情况下,才决心在向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举报的同时,并向国际社会和媒体公布举报信的内容,以期得到国际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值得提出的是,上海知名维权律师郑恩宠,因代理“东八块”拆迁诉讼案遭冤狱三年,今年6月5日出狱以来,每天被几十名警察和街道治保人员监控在家,不能走出所住的小区一步。警察不让郑恩宠探望母亲,不让他上街购物,不让他上教堂做礼拜,也不让他出门去找工作。目前,他们一家三口的生活仅靠妻子蒋美丽一人的退休金维持。而周正毅们却依然依仗上海权势的庇护,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中国人权敦促中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高度重视上海“东八块”拆迁户周大烨等人事实详尽的举报信,彻查周正毅及上海政府中参与“东八块”合同欺诈的责任人,切实保障“东八块”被拆迁户的家庭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上海“东八块”拆迁户的举报,不仅揭露了近几年发生在上海的侵犯拆迁户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问题,还披露出上海市政府领导人参与对拆迁户的财产侵犯,不仅涉及经济犯罪,更是严重的财产剥夺与人权侵犯。中国人权呼吁国际社会和媒体,关注目前发生在上海的人权侵犯和侵犯拆迁户利益的事。
附:“东八块”拆迁户给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举报信
尊敬的最高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
您好!
我们是上海市民,今用真实的姓名、真实的身份及真实的联系地址、电话,向最高检察院举报如下:
原上海市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周正毅,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等罪。之前周正毅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假注册资金罪在2004年6月1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并判处罚金4000万元;其同案犯被处罚金3000万元,合计罚金7000万元。但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假注册资金罪并不能代替合同诈骗等罪名,显然检察机关对周正毅的处罚有漏洞,没有依法对其所犯的所有罪刑进行全面追究。现举报如下事实:
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用香港法定地址“香港金钟夏馨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801室,佳运投资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的中英文全称,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定了:沪房地资静(2002)第19~26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计八个合同(俗称“东八块”)。这八个合同,国家应该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评估为40亿元(2003.6.4《21世纪经济报道》)。这只是2003年比较保守的估价,2006年此地块最起码值70亿元。
周正毅按照合同规定出资99%。佳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巨额投资,应由上海外资委和国务院商务部外资司审批和批准,但是我们曾经到商务部外资司没有查证到有《外商投资批准书》。这种内资转外资投资上海的假外资行为,本身是偷逃国税的犯罪,而且价值如此巨大。
这八个合同是2002年5月28日同一天、同一时间,在上海布特曼大酒店举行签字仪式,邀请香港金融、地产界人士,以虚构、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上海静安区一个连片的土地(东至成都路、南至北京西路、西至石门二路、北至南苏州路26.9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分割成为八幅,签订了八块国有土地的八个出让合同。这是一种欺骗行为,致使40亿元土地出让金不受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的管辖和监控。
签订这八个合同,2002年5月29日上海市《解放日报》等各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作了广泛的报道。静安区委宣传部机关报《静安时报》2002年第370期还刊登了签约的现场照片。
其中第19、20号出让合同,第一条“根据沪建城(2001)第0068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就是按照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全部使用权出让金免缴财政。而68号文的条件是鼓励居民回搬才能免交土地出让金。2003年事实上拆迁公告却是欺骗所有2159户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结果谁要求回搬,就裁决强迁谁,就行政拘留谁。哪位律师为被拆迁户出面,哪位律师就得坐牢或倒霉,遭到诬陷和打压。周正毅诈骗40亿元土地出让金事实证据确凿,如果周正毅的行为合法,所有全国土地出让金可以免缴,“一夜之中”全国的土地全部可以免费签给外资公司,外商老板了。
证据证明,《东八块旧区改造基地58街坊房屋拆迁计划》,周正毅以商业贿赂的方式,动用了静安区政府的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参加商业性地产开发项目,成立了动迁指挥部,抽调了100余名机关干部参加动迁工作(要求查清这100多位机关干部在房屋拆迁中所有工资等开支)。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同时又以虚构的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与上海市静安区法人代表、区长姜亚新(黄菊的前秘书)的委托人副区长是明芳(陈良宇的亲信),签订了《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以东地块58街坊地块委托拆迁及大市政设施配套合同》,此合同约定:
2002年6月7日前乙方(周正毅)出资2.9亿元
2003年1月27日前乙方(周正毅)支付1.14亿元
2003年5月27日前乙方(周正毅)支付5.7亿元
但是2003年5月2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法庭开庭审理质证中,周正毅未履行合同到帐一元钱。事实证据证明周正毅没有巨额资金履行合同能力,以故意欺骗方式签署了上述合同。
在2002年5月28日上海布特曼大酒店举行签字仪式后,紧接着,2002年8月,周正毅以虚构的在世界地图中一般常人难以找到的、位于加勒比海或太平洋上的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佳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市静安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指定石门二路以东地区58街坊地块拆迁人的协议》,确认周正毅的佳运投资公司以占股份99%的投资比例支付东八块的房地产工程所需费用资金。周正毅却以这八个合同在上海、香港两地银行进行了金融诈骗。
2003年4月29日,在24小时之内,周正毅向上海交通银行骗贷6.5亿元,当天又向上海农业发展信用总社骗贷3.5亿元。
2004年6月被依法判刑时,周正毅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评估为70亿,但是周正毅尚欠上海各大银行贷款120亿。
周正毅的上海静安区东八块土地出让合同诈骗模式是依据2001年2月9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制定的68号文件。
2001年上海市依据该68号文件批准了136幅土地、总面积达5643平方米。2002年批准165幅土地总面积9673平方米。共计301幅土地采用了“周正毅模式”。
更为震惊的是2005年经有关人员查证:
据我们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证称:“(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上述公司从未在公司注册登记”;
商业登记署查证称:“佳运投资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没有纪录与所提供的资料绝对符合”;
香港金钟夏馨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8楼是UBAN国际有限公司的法定地址:以下是UBAN国际有限公司1983年3月18日给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注册地址的通知函件:“We are pleased to inform you that as from March 21, 1983 we will be moving to our new head quarters at 18th Floor, Far East Finance Centre, 16 Harcourt Road, Hong Kong.作为注册地址我们高兴地通知你,从1983年3月21日我们将迁到新的总部,位于香港金钟夏馨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8楼。”
现在在此开设的UBAF (香港)有限公司,是1974年2月8日根据公司法,WHEREAS UBAN-阿拉伯日本金融有限公司合并为WHEREAS公司,WHEREAS公司于1982年4月20日由公司注册处批准并登记,公司的名称改为UBAN国际有限公司。WHEREAS公司早已于1987年1月27日被公司注册处批准并登记为UBAF(香港)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3日9:30我们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车票在上海火车站经检票大厅乘车,以普通身份前往香港查证以上事实。上海铁路分局边防检查站以检查为由,扣留我们往来港澳的通行证拒不返还。更为恶劣的是,边防检查站公然允许没有执法权的动迁人员,在边防检查站强行绑架我们,让我们不能成行。为此,我们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现场录音交到法院,但是法院竟然把诉状无理地还给我们。我们竟然没有办法请检察院立案以彻底查清事实真相!
尊敬的检察长,种种事实都可以证明周正毅在合同上有欺骗行为,请接受我们的举报,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们希望周正毅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外省、市检察院立案、管辖,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银监会,配合香港廉政公署,彻底查清周正毅骗取巨额土地出让合同的事实。
一位哲人说过:“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内蒙骗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时间里蒙骗一部分人,但是你绝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里蒙骗所有人。”
有关周正毅涉嫌金融诈骗罪行我们将另行举报,同时希望政府保护所有合法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等各项权利。
此致,
敬礼!
上海市公民:
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号木
周大烨北京西路524弄4号310106510722285
魏勤北京西路524弄6号310107650611042
钱晓霖大田路290弄16号3101076301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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