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连塘村农民来信:集体2500万元征地款去向不明

您好!我们是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连塘村的农民,现向您检举揭发连塘村干部:陈满权(电话:13902803096)、陈明注截留侵占我们的征地补偿款两百多万元。

2005年6月,连塘村委会干部预先知道佛山市高新开发公司要征用我们所承包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连塘村8个经济合作社的耕地,并于同月28日与佛山市高新开发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补偿款是2721536.85元;同年8月9日,连塘村委会干部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我们再签订一份《征地补偿协议》,补偿684536.85元予我们。与佛山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所补偿的款项相差203,7000元。连塘村干部从中截留侵占我们的征地补偿款两百多万元。

从1997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我们承包了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连塘村8个经济合作社的耕地,期满后我们应将场地清理干净交回合作社。1997年1月合同签订后我们即投资养猪、养鸡,分别投入约600多万元建养猪场、鸡场,其所有权属我们承包方。

2003 年10月18日,佛山市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我们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712.802亩养猪场所在地,进行征收。我们按要求于2004年4月开始逐步搬迁、清场。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征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的土地,并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721536.85元支付给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莲塘村民委员会,由佛山市莲塘村民委员会代发放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的农民,但是莲塘村民委员会没有代发放给农民,反而黑扣、侵占我们应得的赔偿款, 我们多次追讨欠款,不良的村官就是不给,也没有任何的理由。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且国土资源部亦作出了《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应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佛山市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征用上述土地时,违反法定的征地程序,没有认真履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同时将我们应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错误支付给佛山市莲塘村民委员会,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陈满权、陈明注黑扣、侵占我们应得的赔偿款提供了机会。合同承包期间是不改变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陈满权、陈明注将属我们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予以截留、侵占,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2005年8月,我们求助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我们到禅城区人民政府进行信访,结果有关人员说领导不在,将我们打发了;我们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去信访,结果都一样。这时候,我们知道,早被陈满权、陈明注买通的官路,我们根本走不通了,官官相护,强权欺弱、强权夺法。我们这一群弱者,到底又有谁为我们伸冤?我们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2005年8月,我们决定以陈汝添为代表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莲塘村民委员会莲六、莲七股份合作社。以莲塘村民委员会陈满权、陈明注为首声称用钱买通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官员,不管我们有理或无理,我们都会输掉这场官司,并且声称用我们的钱跟我们打官司,也是说烧我们的钱。结果,我们输掉了,原因是证据不足。

2005年10月,在我们诉讼期间,佛山市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莲塘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我们的地面财产(猪舍、猪栏、青苗)进行强行拆除。同时施用了法西斯手段,不顾猪栏里的生猪死活,用勾机、推土机把猪舍推毁。所有的生猪没有及时得到安置。只有令烈日无情地爆晒10多天。

2005年10月,我们的代表继续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陈汝添胜诉了,给我们带来了福音,说明我们有理。以为陈满权、陈明注会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给我们,但是陈满权、陈明注反而变本加励,煽动六队的农民联合抵抗,陈满权、陈明注还当我们的面说:"你们的官司赢了我们也不给钱,你们又会怎么样?" 陈满权、陈明注真是无法无天。在我们上诉期间陈满权、陈明注还恐吓我们其中的农民陈顺锡,迫使他撤诉,否则会弄死我们的生猪,破坏我们的财产。完全是持权欺人。

现在我们向各媒体报上一份新闻资料,真诚希望各媒体站在新闻媒体的角度上将这事件不偏任何一方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世,让群众来评论一下,为我们申张正义,请派出记者对此事件进行调查,还我们一个公道。陈满权、陈明注在任职期间,胡作非为,不为人民谋利益,却侵占属于我们的补偿款,并有贪污、挥霍公款的行为,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人民不允许的。
此致
上访人: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连塘村农民
陈汝添 (13302803887)
陈根培 (13542546552)
陈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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