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受难者——李九莲

李九莲,女,1946年生,江西赣州人,1966年时为赣州第三中学学生, 1968年分配到工厂当学徒工。因为表达关于文革的不同看法,1977年12月14日被判处死刑。1980年由胡耀邦作出批示后重新审查此案并予以平反。 

新华社记者戴煌在1980年调查了李九莲案件,阅读了她的全部案卷,在《胡耀邦与平反冤假错案》(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新华出版社,1998)书中作了详细的描述。

简括起来,李九莲的经历如下:

文革前曾担任赣州第三中学学生共青团委宣传部长,文革中任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兵团副团长(“卫东彪”的意思是保卫毛泽东和林彪)。1968年分配到工厂当学徒工。1969年在给男朋友的信中有对林彪的疑问,被告发,她被抓起来。林彪死亡后,她在1972年被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多次申诉无结果。1974年春写出大字报《反林彪无罪》要求平反,当地人组成了“李九莲问题调查委员会”。1975年5月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毛泽东死后,她在监狱中对华国峰逮捕“四人帮”表示不满,还批评了邓小平一句话。因此,她被当作“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的“反革命犯”被判死刑, 1977年12月14日被处死。

在文革时代,有“公安六条”,任何对毛泽东以及他的所谓“无产阶级司令部”的非议,都被当作“反革命罪行”遭到严厉镇压。严厉程度超过了历代历朝以及别的国家。毛泽东死后,这样的原则继续延续。1977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发〔1977〕六号”文件中说:“对攻击毛主席、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份子,要坚决镇压。”这就是处死李九莲的依据。

在华国锋执政的时候,各地枪毙了一批与李九莲情况类似的人,据说有50多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王申酉就是在这个文件下发两个月后被枪决的。

戴煌把李九莲案件写在1981年1月的新华社《内参》上,胡耀邦作出批示,使此案得以重新审查并平反。

这个案件的平反的最大意义是,在华国锋下台以后,这种对高层领导人发表议论的普通人,不再被判处死刑。无论如何,对中国老百姓的基本人权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进步。尽管这进步的起点是那样低。因为那起点是人权被践踏到极低点的文革。因为议论毛泽东或者他指定的“接班人”就要遭到枪决的血腥政策,从毛泽东时代一直延续到华国锋时代。

作者惠寄 原载《文革受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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