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差错2万处 法庭争辩是否属学术范围

市民陈丁祥状告上海书城以及商务印书馆,声称《新华字典》(第10版)有4000余处差错一案,昨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诉状中,原告陈先生称《新华字典》(第10版)中的差错远不止一审中提到的4000余处,而是有2万余处。庭上,双方就陈丁祥指出的《新华字典》(第10版)的差错是否属于学术争议,以及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两点进行了辩论。

二审的诉讼请求中,陈丁祥增加了差错数量,认为加上标点符号在内的话,《新华字典》(第10 版)的差错有2万余处。针对一审认定该争议属于学术争议的问题,陈先生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公证了在《新华字典》(第10版)第554页至653页中,在词尾、句尾右下角使用小圆点“.”的次数共计2989次。整本字典中类似的情况有21312处。然而,《标点符号用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句号的形式为“。”。句号还有一种形式,即一个小圆点“.”,一般在科技文献中使用。陈丁祥认为这些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而不是属于学术争议范畴。据此,陈丁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裁定。

而作为被上诉人的上海书城以及商务印书馆则没有多余的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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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原告陈丁祥以上海书城销售不合法、不合格的《新华字典》(第10版),侵犯自己基本权益、造成知识性伤害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2月27日,黄浦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3月20日,原告陈丁祥将《新华字典》(第10版)出版商商务印书馆追加为被告。

2006年5月12日,黄浦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所称的《新华字典》(第10版)4000余处不妥是学术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

2006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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