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一个农民企业家的遭遇

一级政府,制造天下奇闻的七个抗诉书,以权压法,扼杀农民企业,导致农民企业家走投无路,法院判决书变成了一纸空文,法院不敢执法,政府不依法,逼工厂垮了.12年以来,为讨个公道,进省进京数100次,至今日,有家不能归,谁来主持正义,主持公道呀/.正义和邪恶继续在斗争.

第四次民事申诉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湖南省湘乡市横新造纸厂法定代理人谭可文对湘潭中院民事判决书?2000潭中再字第115号?、?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不服,先后三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湘潭市中院在上级的指示下,于2001年7月17日再次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于2001年11月作出了?2001潭立字第22号?处理申诉通知书,以“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申诉人的请求,如再申诉,则不予答复。”

申诉人认为:法比权大,农民企业应该依法保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威风,为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的腐败分子充当了保护伞,是与江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指示,政策、法律、法规相对立的,“三个代表”的精神、“十五届六中全会”的纲领相对抗衡的。今天,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次申诉。请求湖南省高院依法保护改革开放,保护农民企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赔偿申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401.4099万元,并判令被告履行供电合同,尽快恢复我厂的供电。

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干扰,以权压法、以权压人,古今奇闻的7个抗诉书,扼杀农民企业,扼杀改革开放,扰乱法院办案。
1、我于1991年创办个体企业--横新纸袋厂,94年扩建造纸厂,为了供电,94年6月,我厂按到供电局的:先交钱、再供电,增容费300元/千瓦的规定,共计60千瓦,交纳了2万元,履行了供电局的供电手续。供电局东郊电管站依法行驶了他们的权利,按照供电标准保证给了我厂60千瓦的用电电源,使我厂投入了正常生产,企业兴旺、发达。湘乡市供电局派员按月来我厂收取了电费,我厂从末拖欠。一年以后,1995年5月,因个别官员作难,打击报复,故意限制,停止我厂的供电,导致我厂停产倒闭至今。我依法上访、报告、诉讼:尽快恢复我厂的正常供电;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结果呢?一审审三年,判决赔偿6万元,并判令我厂合伙人之一横新村村委会退出合股经营的股份权,但对尽快恢复供电,只字不提。以?司法建议?而告结案。被告东郊乡政府作出了行政决定书,称:只允许我厂用电30千瓦,其余30千瓦由我厂自己负责(到底是从国外引进电源还是去先办一个发电厂呢?)强行令横新村委会退出造纸厂的合股股分。我对东郊乡政府的?行政决定?不服,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至今无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拒不受理。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二年,判赔20万,认定东郊乡政府?行政决定书?错误,承担责任,但对如何供电,仍只字不提,我不服,申诉至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后,先后由湘乡市人民政府信访领导小组,东郊乡人民政府、东郊乡电管站、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邱中桥、黎文辉等四湘乡簪省人大代表受某些官吏的利益的驱动,相继出台了7个“天下奇闻”的抗诉书,说:“乡政府电管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将给社会造成恶性影响,损坏法院的形象……”为扼杀改革开放,阻止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准农民办企业而充当了挡箭牌,扼杀农民企业最好的注脚。

2、2000年12月19日,湘潭市中院再审公开审理,7个抗诉书当事人回避参加诉讼,庭审后他们又纷纷出马,从中作梗,干扰中级人民法院正常办案,使法院改变了原终审判决,判赔仅一年的96年至97年机械设备自然损失为11.655万元(另从95年6月至99年2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分段计算)给予赔偿,7年来我厂到底至今有多大的损失呢?95年至96年,97年到2001年的今天损失又有多少呢?95年9月湘乡市人民法院126号?司法建议书?上说得很清楚“尽快恢复供电,避免矛盾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呢?再审判决书只字不提。怪哉!

3、在7年的诉讼和上访中,为依法保护我的个体企业不遭受侵犯,先后遭到的是:95年11月乡政府以乡长彭建国带队的一百多人到我家实施“日本鬼子式”的打、砸、抢、抄“三光”政策。98年4月26日乡政府出钱,村支书丁代江雇佣黑势力对我的谋杀。97年、98年湘乡市公安局违背宪法,先后对我和我家人进行关押、拘留二次,将我的上访材料、证据、身份证、学历证书及我厂的所有财务帐目全部洗劫一空,最后惨遭“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二年,其冤到了何等的程度啊!湘潭市副市长、湘乡市原市委书记阳祖耀说:“一审的有法律效力,二审的没有法律效力,市委、政府不服,连我阳书记也不服。”“我们开了常委会,要湘乡电业局出50万和你继续打官司”“你再上访我们又关起你。”再审判决至今已近一年,但湘乡法院只执行一审的判决书,其事实和理由都不能成立。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401.4099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该依法全部赔偿法院枉法判决,党纪国法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明确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1、2000潭中再第115号?认定判赔我厂损失11.655万元,其判决的依据为1996年5月14日、横洲信用社对我厂的机械设备作贷款抵押价值为26.425万元(其中包括私房8万元),机械设备净值18.425万元,很明显银行职员绝对不会以低于机械设备价值18.425万元的资产价值作20万元的贷款抵押,而是要用同等价值甚至高于18.425万元或20万元或30万元、
40万元去抵押银行数量相当的贷款。因为在作抵押时我厂因无电生产已停产一年之久,我厂没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而被逼同意抵押。97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委托湘潭市价格事务所对我厂资产作出残值评估为6.77万元,得出一年的时间,机械自然损失费为11.65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审判决依法认定。那么95年至96年的机械自然损失又是多少呢?应该为51万元减去18.425万元,得出32.575万元,另计算利息赔偿。97年对我厂作出残值价格评估为6.77万元,至今还值多少钱呢?应该是6.77万元减去现在设备所值的价值(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另计算利息赔偿,才算是公平、公正的判决,用“证据不足”来答复申诉人岂不是太荒唐可笑了吗?

2、因停止供电,导致我厂停产,95年8月我报告各级领导尽快恢复供电遭损失继续扩大一文中提出:“当时我厂还有各种原材料共计17.87万元,即将报废”被告村企业丁正明报告了上签述了:“以上情况属实,请求尽快处理”并盖上横新村委会的公章(原件在法院卷保存)及附近村民共同证实了我厂确实腐烂了17.87万元的原材料证明。二审法院办案法官林铁生找村委会当事人核实属实,这样的证据连被告都承认了,法院应该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这17.87万元的原材料损失,并另计算利息给予赔偿。

3、7年的诉讼,上访费用达14万元,原材料、固定资产机械设备51万元全部报废,利息、间接经济损失,7年来我厂如果能够正常供电,能够生产所创造的利润,这一切众所都知的自然规律,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75条明确规定:“无需举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根据哪一条法律文书规定要提供新的证据呢?连那些文盲、法盲、小孩都不会提出来的,居然在我们的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们却提出了“证据不足,没有新的证据”的荒谬学说,岂不是给人茶余饭后,闲谈时又提供了一段天下奇闻的笑话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我厂自从建厂、投入生产以来,始终财务帐目齐全,清楚并且我厂的合股人横新村委会,税务机关定期来我厂检查财务帐目,7年来的上访,诉讼,湘乡市公安局关押二次,判刑二年,上访材料、厂内财务帐目 全部没收,乡政府彭乡长带队百人对我家实施的打、砸、抢、抄“三光”政策,谋杀、毒打判刑、他们的手段是杀人灭口,毁没证据。这一些铁的事实,如果还需要什么证据依法应该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清楚,又怎么能够认定为“申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请求呢?”

三、赔偿损失太少,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威风

政府机关故意扼杀农民企业,给我厂造成401.4099万元的经济损失,1999潭中民终字第50号?判决赔偿我厂20万元本来判决赔偿确实不公平,无法依据,我多次申诉,可是因7个抗诉书的作恶,中院再审,居然改判仅赔偿了我厂1年的损失11.655万元,另计95年至99年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给予赔偿。有5年的利息损失赔偿,机械设备自然损失为什么又只赔偿1年的呢?再审判决一年之久,湘乡法院只执行一审的判决书,二审、再审判决拒不执行,这种做法岂不是更加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威风吗?为扼杀改革开放、扼杀农民企业、阻止地方经济的发展的腐败分子充分了保护伞,挡箭牌吗?司法建议书?上说“尽快恢复供电、免遭损失的扩大”。什么时候供电、损失就什么时候终止。
请求湖南省高院明镜高悬,为民伸张正义,为我们的企业保驾护航,判令被告赔偿给我厂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01.4099万元并判令被告履行供电协议,尽快恢复我厂的供电。
此致
谨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乡市横新造纸厂法人
      湘乡市人才联谊会会员   谭可文 
      告 状 专 业 户
      联系电话:13973246604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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