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来期间,癞痢备受关注,显得格外靓丽。28位参众两院的议员联署了一封信,要求中国政府立刻禁止掠夺死囚器官的行为。他们指出“中国政府鼓励并核准这种做法已经数十年,摘取死囚器官进行移植违背了国际医学伦理原则,这种不齿的做法导致司法官员的贪欲融合市场对人体器官的需要,左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序。不仅影响到判决,而且还影响到执刑的时间。”
的确,各种证明显示,在中国,一名重犯何时被判刑,何时处死,当事人和家属往往得不到事前通知,机灵的囚犯一被进行验血和体检,就知道“汉式天葬”的日子快到,届时挖心掏肝割肾,家属只能领到一盒骨灰。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布告牌上公布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名单上,自己的名字会出现,通知上巨大的大红勾,为一条条生命划上句点。中国老百姓对这种身边发生的事习以为常,一般人的心理是“恶政府杀坏人 – 痛快”。旷日持久,人们对于生命不再有敬畏之心,别人的命反正如草芥,自己的命也就那么回事儿,更不用提个人的权利、尊严云云了。
事实上,人权问题的确是中国人的耻辱和痛点,不仅中共政府在犯罪,那些容忍和纵容政府犯罪的中国人民,在某种意义上是共犯。拿摘取死囚器官的问题来看,直接参与的医务人员罔故医学伦理,背弃了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为了金钱利益,把人体器官从一个人体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只因前者是弱势者,而后者能出大价钱,这种行为不仅可耻,也是犯罪。
中国器官移植技术的起步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然而传统的“全尸”观念和中国人缺乏利他的胸怀,使得社会上少有遗体捐赠的习惯,因此除了少量的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移植外,供体奇缺。然而医学界和医院,非法摘取死囚器官,进行医学实验和为病患进行移植手术从八十年代已开始了。最近十多年来,器官移植不再限于“利用死囚器官”,而成为赤裸裸的、并且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行为。中国社会贫富悬殊,走投无路的穷人往往愿意出售可以部分割舍的器官,来解决生计上的燃眉之急。大陆城镇的电线杆、大医院邻近的告示牌上都贴有出售器官的广告,这对一个“和谐社会”而言,可谓莫大的讽刺。
器官移植医院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地崛起,这些医院就像经常发生矿难的不合格矿井一样,由于没有合格的医师、人员配备和器械设备,往往令病人魂归离恨天。有些退休的医师,因为贪图厚利,明明知道这些设备简陋的三四流医院不够格,也依然愿意操刀,因为病人一般较少直接死于手术台上,多半是出院后护理不足,发生异体排斥而死亡,那时候医院或医师就不必承担责任了。很多退休医师像原广东中山医院的朱兰英大夫一样,以离休返聘的方式到小医院去赚外快。朱大夫于2002年通过关系,为设备简陋的广东燕岭医院弄到一只肾,匆忙为港人王年稳作了手术,结果病人术后死亡,引出一场官司。这种缺乏医德的医师充斥社会,出了人命,他们只会想法买通路子,开脱责任,自己内心怕是没有一丁点儿的愧疚。
近年来,除了港台人士,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欧美、乃至以色列的病患,由于本国的器官难求,都纷纷前往中国换器,“器官移植旅游业”成为一种火红的行业。1983年开始的“严打”制造了无数的冤死鬼,每年有数千罪犯被草率处死。他们的身体和器官经常被非法地盗取和掠夺,医学界摘取死囚器官的现象因而泛滥开来。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公布了“关于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无人收敛的尸体、死刑犯自愿或家属同意捐献的情况下,尸体或器官可以供利用。
这个临时规定,沿用了二十多年至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去年11月7日-9日在马尼拉世界卫生组织(WHO)分部召开的会议上,承认中国大量利用死囚器官。器官移植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据卫生部统计,1993年至2005年年底,中国共实施了59540例肾移植、6125例肝移植和248例心脏移植,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仅2004年一年的肝移植手术达到2700多例,肾移植手术近6000例;加之骨髓移植、角膜移植以及其他脏器的移植手术,全年的器官移植手术已近万例。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由于无法可依,因此公、检、法、医、狱之间串通,骇人听闻的盗取、抢夺、黑市买卖行为层出不穷,器官成为商品。死囚犯沦为任人宰割的猪狗。这不是社会的耻辱和悲剧,又是什么?
2006年三月新华网的消息说卫生部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乍看之下,以为政府终于订出法令来,这种混乱的丛林法则也许可以由国家的法律来取代。其实,颁布“暂行规定”是中共的文化特色之一,政府没有诚意,又被情势所迫时,就抛出一个“暂行规定”,这是种逃避责任、见风使舵的投机办法。这个“暂行规定”充其量是个“电线杆”规定,只是针对那些黑市上的活体买卖和许多乱给病人移植的小医院进行整顿,对于整个问题症结所在的死囚犯器官的处理,没有任何触及。
“暂行规定”首先明确了卫生部是最高的负责器官移植的机构,它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由省到县负责器官移植的管理和监督事宜。其中对于医院和医师的资格有所界定,只有三级甲等医院和有执照的医师,经过省级卫生部门评价合格才能从事移植手术。医院和医师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成员如何组成。下面一段规定很是冠冕堂皇:“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这样的规定在未来真能结束器官移植的黑箱作业吗?这是十分值得怀疑的。中国社会的运作,特别是器官移植事业是公检法医等机构一环扣一环,腐化贪欲已经浸入每个环节,到处都有纰漏,这样的伦理委员会大约一成立,里面就有内线,如何能保持它的公正性?
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这种内容其实在1984年的“关于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中就有白纸黑字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然而这二十年来的实际情况说明,各大医院中所利用的死囚犯器官,泰半都是没有当事人签字的同意书的。尸体被任意盗走了器官,家人只领取了骨灰,根本死无对证,欲哭无泪,欲告无门。按照法律和情理,犯人犯法若判死罪,处死后法律程序就走完了,尸体应由家属收回处理。在中国,政府各部门就像藏俗“天葬”的贪婪秃鹰,一见尸体,就要争相抢夺,狰狞残酷,斯文扫地。
新的“暂行规定”的29及30 条说明了活体移植的规定:“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同时要确认“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状况。由于中国现在逐渐采用 “注射毒针”的方式来处死囚犯,观察家们担心这种行刑,一旦监督不严,就可能发生弊端。即死囚并未死去,他的器官就被摘除。从中国社会的道德纲常的紊乱和物欲横流之泛滥看来,这样盗取死囚器官是更为便利、也更难被抓住犯罪证据的。
中国社会上也并非完全没有反对盗取死囚器官进行移植的呼声,早些年执器官移植牛耳的大夫如裘法祖就曾经要求政府立法。因此从去年8月开始,北京政府就酝酿要通过一个正式的法令来规范,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个即将在7 月1日实施的“暂行法规”纯粹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它主要是对不合规格的医院和医师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以减少医药手术事故(否则外国的大款病人不来啦),同时对电线杆上的一些买卖器官的广告伸出了伦理和法理上的戒尺,因为这太有碍中国的国际瞻观。这种障眼法对于中国医院每年盗取数千死囚犯器官的严重侵权野蛮行为几乎没有丝毫的触及。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中共政权是这个血腥行业的最大受惠者。看来,国际社会对中国在这方面的监督依然丝毫不能松懈。
作者为《观察》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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