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副局长“雇凶杀人”案中得到的启示

又一起“雇凶杀人”案。这一次的主角,是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在一场承包纠纷中,他“雇凶”把纠纷另一方当事人高铁柱杀死。

  这是近两个月来我第三次看到“雇凶行凶”的新闻了。就在前几天,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具名举报腐败而遭到报复。龚远明在自家门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杀,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受到重创,至今仍未脱离危险。此前,山西省运城市银监分局副局长及他的情妇,雇凶将他的两名属下打成重伤。如果我们把镜头再拉远一些,可以发现,官场中的“雇凶杀人”案竟然也屡有发生。

  从刺秦王的荆轲开始,中国“雇凶杀人”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唐朝,“雇凶杀人”就已经正式写入法典。《唐律疏议》规定:“雇杀人者,以谋杀论,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及至民国,国民党元老宋教仁,就是被袁世凯雇凶暗杀的。改革开放后,对于权力和金钱的追求,反映到某些人身上,同样是贪婪和不择手段。

  在这些“雇凶杀人”案中,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当事人的身份是官员,而且手段极其残忍,一出手就要置对方于死地。他们为什么雇凶杀人?从表面上看,是利欲熏心,是争权夺利。其实背后,雇主对“雇凶杀人”也曾进行过严格的成本和收益比较。为什么要雇凶杀人?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东窗事外”的可能性并不大,这样做的收益大于成本。作出这样的判断,是有依据的。曾经看过一则报道,说我国的刑事破案率只有大约30%。难怪有当事人在法庭上这样说,查到我,算我倒霉。

  从犯罪经济学上来讲,要遏止“雇凶杀人”,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增加犯罪成本,二是减少犯罪收益。要增加犯罪成本,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某些面临生命威胁的人,关键时刻,应由国家出资,专人保卫。对被害人的保护,势必增加雇凶杀人的直接成本。

  “恶官”雇凶杀人,不外乎是为了争权。争权,最终又是为了“夺利”。可以这样说,官场寻租的空间越大,这种“恶斗”存在的可能性也越大。雇凶杀人,是因为腐败带来的巨额利润足以诱惑官员采取极端手段。如果“升官”与“发财”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密,那么,雇主通过雇凶杀人来扫清升官障碍的动力,也就会大大降低。从这里来看,要降低“雇凶杀人”的犯罪收益,就应该加快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若能政治清明,贪污腐败减少,那么,“官官相杀”这个难题,自然也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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